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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陷”频发致人死伤 法律专家教你索赔

2012-08-21 07:42:00 来源: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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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9日到17日,8天时间,哈尔滨市共发生7起路面坍塌事故,两人死亡,两人受伤,两辆车坠坑。同一天,大连一男子突遇路面塌陷,掉入热力井,导致全身65%烫伤。7月31日,北京市某商场附近突发地陷,一名男子坠坑受伤。7月5日,长沙市某路段突然塌陷,一辆轿车坠入坑中,一人死亡,三人受伤。

  近年来,步伐越来越快的城市建设频频遭遇地面塌陷危机,让网民感叹“步步惊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锋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要看地陷事故到底是天灾还是人祸,路面塌陷的原因不同,追责的对象也不同。

  “如果原因是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导致的,政府没有过错,是免责的。只能看能不能从公平正义的角度给予受害者补偿,是特别的公共补偿。”张锋说。

  4月1日,北京27岁的杨女士在途经北礼士路物华大厦东侧的人行道时,突遇地面塌陷,坠入“热水坑”,全身99%被烫伤,医治无效身亡。

  据报道,泄漏管道是物华大厦的热水供应管道,多处已被腐蚀。北京热力集团曾对事故发生地的管道发过整改通知。事故发生后,北京热力集团将事发地30余米的管道全部更换。

  有数据称,我国城市中每平方公里的各类管线长度约为25公里,20多种管线种类,包括自来水、污水排放、煤气、有线电视、电信、宽带网等,涉及的铺设单位多达几十家。而国内城市每年因施工造成的地下管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50亿元,间接经济损失约400亿元。

  地质出版社地质环境研究所所长雷海英撰文指出,除了地铁、城市管线工程的施工造成的地面塌陷之外,城市地下水抽吸采汲过度,造成了地下土壤含水层压力失衡,结合地下及地上建筑施工操作造成地层压力和承载力间的失衡,形成了地面塌陷。

  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研究所副所长马怀德教授表示,“如果是由于交通部门在修建道路的过程中有过失,造成路面基础不稳、基础不牢,最终导致路面塌陷,交通建设部门应该承担责任。如果是由于地下的管线或管路铺设有问题,那么,负责管线道路的部门应该承担责任。如果是施工等原因,比如修地铁等,那就是这个建设部门承担责任。”

  “这要看相关部门有没有尽到管理的职责。比如北京市政路上的井盖被偷走了,市政部门应该及时补上。如果两天还没有补上,市政管理部门就有不作为的嫌疑,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张锋说。

  马怀德表示,近几年来,凡是出了重大安全事故或事件的,多多少少都有追责的可能性。一旦启动了责任追究机制,无论是追究刑事责任还是行政责任,都是必然的结果。很多建设部门和监管部门因此承担了责任。

  杨女士去世后,家属与事故责任方协商了具体的赔偿事宜。

  北京市西城区政府成立了安监、公安等部门组成的调查组,最终将事件定为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三方为物华大厦开发商北京万华置业、物业方北京东方大洋物业公司和北京热力集团输配分公司。三方一次性赔偿90万元,并各出10万元作为逝者孩子的生活补助费。

  张锋介绍,一般因公共设施损害带来的伤害,在西方很多国家都是属于国家赔偿,“但我国在起草《国家赔偿法》时,把这块归入了民法范畴,属于民事责任。

  “如果事故发生后,相关市政部门需承担责任,那么,受害人只能通过向市政部门申请,请求政府给予特别补偿。”张锋说,如果过了60天,政府对于申请没有答复,可以对这个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袁裕来认为,通常情况下,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引起的地陷事故,这些单位要承担民事责任。受害者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等,来进行索赔。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根据责任方过错的程度、导致损害的大小,来判定责任方需要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马怀德说,赔偿数额也可以根据具体的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等,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依法裁判。 本报记者 李丽 实习生 苏希杰 杜小娟

[作者:吴博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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