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城市低保标准:市区由每人每月340元提高到380元,六县(市)由每人每月275元提高到310元。农村低保标准:六县(市)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00元。
我市要求,此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务必精心组织实施,做好2012年1~8月已经享受城乡低保待遇人员的资金补发工作。严格按照每月实际享受城乡低保的人数,按照市区城市低保人员每人每月补发40元,六县(市)城市低保人员每人每月补发35元,农村低保人员每人每月补发20元的标准,不漏一人、不错一户,足额补发到位。
据悉,从2009年起,我市建立起了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每年第二季度,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乡人均消费性支出的一定比例(30%~35%),测定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执行。
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将随之“提高”
值得关注的是,按照我市此前的规定,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2倍,分散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2倍,并随农村低保标准同时调整。因此,随着此次我市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各县(市)区也将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并做好2012年1~8月已经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人员的资金补发工作。
新调整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市区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830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6384元;六县(市)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880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4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