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不仅是家务事
全国妇联5月2日发布数据称,在其2011年年底开展的“反家庭暴力立法公众态度调查”中,2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1025名受访者中,有86%认为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84.9%的人认为有必要对家庭暴力进行专项立法。
尽管家庭暴力人人喊打,但蒋月娥坦承,真要为它单独立法并不容易。其中,思想障碍是第一道“必须迈过的坎儿”。“有人认为家暴属于个人家庭内部的私事,国家不应当干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世洲说。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则认为:“家庭暴力是对个人和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绝不是家庭的私事。”
“目前,世界各国已经普遍建立了专门的负责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政府机构,制定了专门的法律,甚至还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国际公约。在我国,家庭暴力也已经导致了严重社会问题。还不采取有力措施,就会犯‘见事迟’的错误。”王世洲说。
然而,蒋月娥表示,由于家庭暴力一般有隐蔽性、施暴长期性和后果严重性,并远离公众视线,传统上一直被大家视为“家庭内部纠纷”、“家丑不可外扬”。在上述调查中,1025名受访者里,也有4.6%的人至今认为家暴是“家务事,不违法”。
此外,“禁止家庭暴力”的提法已经在不少法律法规中出现。比如《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禁止“家暴”有原则性规定,全国妇联等七部门还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全国28个省(区、市)也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90多个地市制定了相关政策文件。
这么多法律都写了“反家暴”,有必要再单独立法吗?
“这些散见于相关法律的‘反家暴’条款,倡导性多于操作性,难以‘事先预防’,大多只起到警示作用。只是在家暴升级、后果严重时,才依据《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介入。”蒋月娥说,“而地方性的法规又缺少上位法,对解决‘反家暴’实践中的问题,难以作出实质性规定。”
“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家暴案件的基本状况是:很高的证据认定标准,中庸的解决方式,很轻的处罚措施。”蒋月娥举例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比如,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即使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理念也都存在分歧。“有的警察认为丈夫打妻子、父母打孩子是家务事,警察不能干预;有的家暴行为,警察认为是故意伤害,而检察官认为是虐待;对‘以暴制暴’的杀人案件,法院判决差别也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