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学校举行校外活动,须报批、备案
昨天下午,洛阳市实验小学新区分校一年级一班班主任在接受采访时说:“我只是一个随团的团员而已,现在大家还不清楚情况,我不便发言。”
洛阳市教育局监察室负责人在受访时称,按照规定,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校外活动,必须在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报批、备案。
【律师观点】家长、老师、学校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河南邦诺律师事务所郭磊律师认为,就该起事故来说,发生意外的学生家长系成年人,其对自己参加活动的性质、危险性和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应该有明确的认识、判断,所以大部分的民事责任还要其自行承担;由于此次“自驾游”通知,是学校老师使用校信通发出的,参加者有理由认为是学校所组织的和教育有关的亲子活动,并且组织者收取了费用,所以在自驾游过程中作为组织者应对车友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老师的行为虽系个人行为,超越了学校的授权,但其使用校信通进行组织的行为,让学生家长有理由认为该活动是学校组织的,可要求学校承担部分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