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航班延误3小时,新疆律师张元欣将南航诉至法院要求赔偿9.1元误机费,该案曾被称为“新疆航班延误索赔第一案”。张元欣在一审败诉后又提起上诉。4月16日,张元欣又与其他三名公益律师一起联名致信民航总局,要求尽快出台治理民航延误问题的处置办法。
“对于航班延误问题,因为缺乏明确的赔偿标准和程序,我深切感到旅客依法索赔的难度非常大!”张元欣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建议信中,张元欣等律师称,2011年12月28日,中消协和中国民航局运输局发布的《2011年航空服务消费者调查报告》披露,通过访问28个城市的6000位消费者,发现有76.5%的消费者遇过航班延误。也就是说,6000位消费者中就有4590名遭遇过航班延误。
“我在百度搜索‘航班延误起诉’,结果显示,通过法律途径成功索赔的案例可谓少之又少,仅找到4起。而这4起案例显示,消费者索赔难、获赔少且标准不一。”张元欣介绍道。
共同建议人肖建琪律师表示,根据《2011年航空服务消费者调查报告》,受到实际经济损失的消费者中,绝大部分消费者未得到任何赔偿。而在未得到赔偿的消费者中,主动放弃索赔的占多数,原因是认为没有赔偿标准,难以索赔。
“因为索赔难,乘客只能选择‘闹’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结果就出现了近日上海和广州机场的那一幕。有些航空公司为了息事宁人,就给予旅客部分赔偿。然而,这又使有些人认为把事闹大才有赔偿可拿,一度形成了‘闹一闹、赔一赔’,‘不闹不赔、小闹小赔、大闹大赔’的现象,航班延误导致的纠纷便愈演愈烈。”肖建琪说。
1995年通过的《民用航空法》第126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张元欣认为,该条文的主旨是主张承运人对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而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是用“但书”条款表述的,或者说,承运人不承担责任是例外。需要指出的是,通常意义上的飞机延误,是指由于天气、空中管制、机械故障、目的地机场的飞机尚未返回等原因,导致航班在应该起飞的时间没有起飞,旅客须在机场等待起飞时间的通知。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由于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航空公司也以该条为免责理由,而且在当今的司法环境下获得不正当的支持。
中国民航总局2004年下发的《民航总局对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经济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须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具体的补偿方法和方案由各航空公司在此框架下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
对此,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溢智认为,指导意见对航班延误赔偿责任的规定十分笼统,未限定适用各种补偿方式的条件以及具体的补偿额度,对于延误时间划分标准也很简单,只有4至8小时和8小时以上两个标准,没有具体的计算方法。而且它不是部门规章,没有也不可能直接对航空运输企业以及消费者产生法律约束力。
建议信提出,民航局应当尽快制定航班延误处置办法,为消费者理性索赔提供法律依据,包括准确界定航班延误的内涵;清晰界定航班合理和不合理延误情况下,合同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尤其强调航班信息的充分、及时、真实告知义务;明确不合理延误状态下承运人的赔偿范围、赔偿方式、赔偿标准及责任限制,在不合理延误的情形下,承运人应当赔偿给乘客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建立航班延误处罚制度,对于非不可抗力造成航班延误的,每延误一小时,处以适当的罚金(比如按照航班被延误的乘客人数每人每小时100元)等。(记者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