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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利益如何分配? 专家支招解“死结”

2012-08-25 14:55:00 来源: 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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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广东珠三角一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经营管理的建设用地出租,已经逐渐成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稳定收益的重要模式。但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经营建设用地租赁过程中普遍存在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表决,未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法定程序等问题。

  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分析,这些问题在最初的招商引资阶段都不是“问题”。但在土地价格上涨、村委换届选举后新官不理旧账,村务管理不公开、不透明等因素推动下,不合理的土地出租价格往往成为引发各种矛盾纠纷的导火索。

  实践中,村民因不满租金过低,常常结合土地出租未经表决、招投标程序违法等诸多理由,多次组织上访或阻挠承租人正常经营,要求解除或确认合同无效,严重影响农村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稳定。

  大都村的土地租赁纠纷案也证实了这一点。目前,双方的矛盾仍然紧张,村民隔三岔五就到力源公司门口抗议,阻挠其正常经营。原本应该合作共同发展的双方,事实上并没有谁在这场利益博弈中取得绝对的受益。

  土地增值后的利益应当如何分配才算是公平?佛山市顺德区法院民一庭庭长陈海强认为,土地升值的利益由承租方一人独享并不合理,村民也应当是土地升值的收益群体,但村民漫天要价并不实际,导致法院组织双方多次协商破裂。

  陈海强建议,可以尝试从四个方面打开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纠纷的“死结”:

  一是严格实施土地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实行登记管理。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的物权设立、变动均须送交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对不具备合法流转手续的土地租赁合同进行系统清理。

  二是建立低廉、高效的农村土地租赁平台。设立电子化的土地租赁平台,实行网上公开挂牌交易,杜绝暗箱操作。

  三是理顺立法,制定兼具灵活性和可行性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法律规范。目前部分村居已探索出比较成熟的事权及经济管理模式,建议对相关法律对相应的村规民约进行合法性审查,赋予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东代表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行为的表决权。

  四是建立土地价值、增值评估体系。

  法槌落下,力源案留给我们思考太多。如何盘活农村集体土地,不能简单靠法律来做是非评判的,更不能用道德谴责的方式来轻易对撕毁合同贴上“不诚信”的标签。再强大、完美的合同也无法完全涵盖纠纷的方方面面。法律能做的是给予最一般的规则支持,利益平衡更多的需要政府、企业和村委会拿出更大的智慧。

  ·林劲标 杨虹 林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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