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的时间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接连起诉了两起利用互联网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勒索财物的案件。
在个人信息安全危如累卵的今天,与此相关的犯罪现象和犯罪行为亟待引起重视。
敲诈勒索至少两万元起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在被告人山某等4人敲诈勒索一案中,山某等人从网络上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后,对照名单逐个联系,称自己是东北“黑社会”,有人花钱雇其来整对方,让对方给其汇钱两万元至5万元消灾。短短半个月内,被告人山某等人拨打勒索电话100余次。经查证属实的勒索数额为5万元,其中两万元既遂,3万元未遂。
而在被告人赵某等3人敲诈勒索一案中,赵某、贺某州、贺某妲于2011年4月至6月间,在湖南省双峰县,由贺某州从互联网上搜索全国各地各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通讯地址、证件照或者参加会议的照片等,然后利用事先买好的色情照片模板与搜索到的照片进行合成,最后抄写一份事先购买的勒索信件。
上述信件的大意是:“我是一名私家侦探,我掌握了你的大量违法的证据,如果你不想出名的话,就给我寄钱过来,否则我会把照片和相关证据公布于众,败坏你的声誉。”
最后,不法分子将信件与合成的色情照片一起寄到被勒索人的工作地点。通过这种方式,被告人赵某等人共寄出勒索信近200封,对每名被害人勒索数额20万元至60万元不等。后经查证属实的被勒索对象14名,其中未遂人民币535万元,既遂人民币66万元。
个人信息泄露形势严峻
“通过对办理案件分析发现,两个案件具有极大的相似之处,暴露出不少问题。”办案检察官对记者说。
首要问题是,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形势十分严峻。
“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是互联网时代以来一个巨大的难题,尽管目前国家从立法上加大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但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却全然没有消减之势。这两个案件中,被告人与被害人互不相识,是完全的陌生人,但是,通过互联网,无论是购买还是通过搜索引擎,被告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详细信息,开启了成功犯罪的第一步。”办案检察官说。
据介绍,在被告人山某等4人敲诈勒索一案中,侦查机关从起获的山某等人购买的个人信息中发现,其共同点是这些个人信息的来源可能是某些购物网站或者电视购物,因为这些个人信息的最后一栏标注的都是购买纪念币几套等信息。
同时,两个案件中被告人所使用的用于接收勒索款的银行卡,也全部是暗地里从专门出售银行卡的人手中购买所得,而这些使用公民身份证办理银行卡的公民毫不知情。
案件材料显示,身在湖南省双峰县的被告人赵某等人,使用的其中一张银行卡的户主是户籍地在山东省费县的一名男子。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之后流转的范围之广可见一斑。
被告人赵某案与被告人山某案有不同的目标人群。赵某一案专门搜索成功人士,被勒索的对象有大学校长、博士生导师、大型国企总裁、总经理等,赵某等人以这些人群为目标,利用成功人士惧怕丑闻的特点进行勒索。而山某等人由于系购买个人信息,因此对自己的目标对象不了解,便利用群众对恶势力和报复行为的恐惧进行勒索。
“还有一个突出问题是,围绕个人信息泄露所展开的敲诈勒索犯罪敛财迅速,效仿者众多。”检察官说。
在被告人赵某等3人敲诈勒索一案中,被告人赵某等人以社会成功人士为目标人群,在勒索钱财的时候可以说毫不手软,勒索数额从20万元到60万元不等。同样,收入也蔚为可观。被告人赵某等人在勒索成功的两起犯罪中,1起得到20万元的汇款;另1起得到46万元的汇款。而且,这两笔汇款是在同一天内汇入的。一天进账66万元,如此一本万利的“买卖”,无可避免地吸引更多不法分子铤而走险。
根据被告人赵某供述,吸引其从事这一犯罪活动的动机就是看到身边“成功”的事例。赵某称,在其家乡湖南省双峰县,有很多人从事这种不法行为发了财。他找到一名精于此道的老乡让其传授经验,后这名老乡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向其出售色情照片底版和勒索信底稿各一份。被告人赵某“取得真经”后,迫不及待地开始了犯罪行为。
被害人普遍维权意识弱
被敲诈勒索的被害人,则表现为维权意识弱,加大了办案机关的查处难度。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赵某等人自2011年6月开始实施不法行为,至8月3日公安机关抓获,短短两个月间,发出勒索信近200封,但到公安机关报警的被害人仅有30人。而且,由于很多被害人销毁了勒索信件和照片等犯罪证据,最终查证属实的被害人仅有14人。
赵某还供述了之前伙同其他犯罪嫌疑人实施同种勒索犯罪的多起不法事实,但是由于查找不到被害人报警材料,因此无法核实。
同样,被告人山某等4人敲诈勒索一案,起获的目标人群信息有100余人,但最终查证属实的被害人仅有两人。除此之外,被告人所使用的银行卡的户主,对于自己的个人信息被盗用并且被办理了用于犯罪的银行卡毫不知情,此类受害人更谈不上维权了。
“鼓励受害人使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十分重要。”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在赵某等4人敲诈勒索一案中,除了绝大多数被害人选择不报警之外,在侦查机关通过起获的赵某的勒索信件找到被害人时,尚有许多被害人以各种理由加以推脱,不愿意到侦查机关作证。可以说,受害人的懦弱行为也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令其愈发有恃无恐。
受害人还应增强证据保存意识。“证据能否得到完整保存对于未来犯罪行为能否得到惩处是非常关键甚至是决定性的。”办案检察官说。
山某等4人敲诈勒索一案中,有一名受害人用手机录制了被告人对其进行勒索的电话内容,成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有力证据。而赵某等3人敲诈勒索一案中,很多被害人看到合成的色情照片和勒索信件后,一怒之下撕毁处理,结果证据也被撕毁,最后不能举证勒索人的犯罪行为。
-链接 利用互联网购买近6千万条个人信息
今天从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受理了该市首宗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霍某因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提起公诉。
据公诉机关指控:1985年出生的犯罪嫌疑人霍某为东莞市中堂镇人,中专文化,被捕前系东莞市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自2012年1月始,霍某为从事非法讨债,先后多次通过网络聊天工具购买了数千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其中包括5800万条广东省神州行及动感地带用户的信息、46万条东莞市移动用户的信息、25万条东莞市联通用户的信息、40万东莞市车主的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霍某将上述购买的信息存储在办公室内的3部电脑、3个U盘及1个移动硬盘,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说“法” 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需多拳出击
面对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严峻形势,当务之急是继续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首先,司法机关需持续加大对泄露个人信息犯罪的打击力度;其次,在非正规的需要留用自己个人信息的场合,应当有所保留;再次,银行业应加强行业自律,规范银行卡业务办理,严格按照身份证与本人必须同时到场才能开户的要求办理银行卡,杜绝假冒他人身份也能办理银行卡的行为。此外,对于新兴的买卖银行卡行为应当引起司法机关足够的警惕并加大打击力度。(杜晓 赵一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