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摘要】
为配合我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昨日,省卫生厅出台《新型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导意见》。
按照《意见》规定,我省新型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将纳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总体规划,与社区内公共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无偿提供使用。
这意味着,今后我省农村居民将与城市居民享受均等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中原网讯(记者 邢进) 我省出台《新型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导意见》
每个新型农村社区建立1所社区医疗卫生机构
据悉,新型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以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承担社区居民的健康档案建立、健康教育宣传、预防保健、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康复理疗服务,推广中医适宜技术,发挥中医特色优势。开展新农合政策宣传、信息报送等其他工作。
每个新型农村社区建立1所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不再设置个体诊所等其他医疗机构,实行城乡一体化管理,统一命名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按照规定,服务人口10000人左右的社区,新型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服务人口5000人左右的社区,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服务人口3000人左右的社区,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
至少设观察床5张,并可根据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设置10张左右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康复病床,原则上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设置不超过20张(包括康复床和观察床)。
无执业资格不准进入新型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按照规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配备以下基本设备:诊断床、观察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心电图机、观片灯、成人和儿童体重身高计、血糖仪、出诊箱、治疗推车、急救箱、可调式输液椅、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一般性外科处置器械、供氧设备、电冰箱、脉枕、针灸器具、火罐、消毒灭菌设施、药品柜、档案柜、电脑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信设备、必要的交通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包括电视或投影仪、数码摄像机或照相机)等。根据服务功能和职责任务,可配备与开展业务工作相适应的其他设备设施。
此外,要以服务人口1‰~1.5‰的标准配备卫生技术人员,包括全科医学、公共卫生、中医(含中西医结合)等专业的执业医师以及护理、药剂、检验等相关卫生技术人员。原则上设置全科诊室、治疗室、观察室、免疫规划室、健康教育室、康复理疗室、药房、消毒供应室、医技及辅助检查科室。
在原村卫生室执业、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可直接到新型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在原村卫生室执业、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可到新型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新进入新型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新型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还将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和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门诊统筹和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
派驻专业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
省卫生厅要求各地建立健全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新型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制度,派驻专业技术人员到新型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制定优惠政策,对派驻到新型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保证各种待遇不变,并在岗位聘任、职称晋升、外出学习、评先奖优等方面优先考虑,确保派驻人员无后顾之忧。
同时,要优化现有卫生资源配置,调整人员结构,充分发挥现有卫生资源效益,为辖区居民提供优质、高效、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新型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人才培养力度,把新型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纳入农村卫生人才培养“51111”工程、全科医师培训和乡镇卫生院实用人才培养“522行动计划”等项目范围,提高新型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专业技术水平,逐步实现由专科医师向全科医师的过渡,提升新型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