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节选
第四十六条 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应当取得制片者许可。
第四十八条 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二)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
律师说法
音乐人
不用太过紧张
对于网络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种种争议,昨日本报记者采访汇聚律师事务所的谭钦文律师。谭律师表示,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修改草案)只是向社会公开草案文本和关于草案的简要说明,并非最终的法律条文,也有可能会根据公众的建议和意见进行改动。谭律师向记者说道:“第四十八条明确指出了使用的条件,首先,需要向国家备案;其次,需要注明出处和实际作者;第三,使用后需要向版权所有者支付费用。因此,我认为国内的音乐人们也不用太过紧张,在限制条件监督下执行到位的话,对于音乐人的版权也会有所保障。”
网友声音
“在努力出专辑的达不溜”:一个音乐人的作品寿命只有3个月,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我是非非怪”:虽然我是听众,但是也觉得这条法律定得不好,不能抑制盗版,反而让文艺创作的积极性减弱了。
Cantoluna:什么条件也不能取代“创作者授权”这一条。没有原作者同意,第三方就算能卖出座金山来也白搭。
本组稿件 见习记者 王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