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广州8月7日电(奚婉婷 赵璐璐)广州越秀法院7日对广州首宗的士“茶水费”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补充提交证据,合议庭经过评议后,当庭宣判。被告蔡锦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庭审中,公诉机关补充出示并宣读证人赖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证明2011年其在入职大新公司任出租车司机期间,贿送了5000元“茶水费”给公司营运部经理蔡锦伦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蔡锦伦利用其担任广州大新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营运部经理、负责招聘司机等的职务便利,以承包其公司的出租车、入职其公司当司机竞争大为由,向承包其公司出租车的司机索要“茶水费”共计22000元。
对于第一次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蔡锦伦被指控的前三宗犯罪超过追诉时效的意见,广州越秀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锦伦于2004年7月至2011年7月间,基于同一的犯罪故意,共四次向承包其公司出租车的司机索取贿赂,其行为具有连续性,符合连续犯的构成要件,对其行为的追诉期限,依法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故前三宗犯罪未超过追诉时效。
法院认为,蔡锦伦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蔡锦伦能自愿认罪,且已退出本案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法判处被告人蔡锦伦有期徒刑一年。其违法所得2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蔡锦伦表示将和辩护律师商量后决定是否上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