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摘要】
公诉机关审理查明,2011年10月5日,王某与父母等人一起到陕县某村参加亲属的婚礼后,于19时30分许驾车与父亲和其他2名亲友返回。车行至三洛(三门峡至洛宁)公路东凡坡底处时,王某因琐事与父亲发生争吵,便让其他2名亲友下车,自己驾车带父亲急驶返家,途经弯道时亦不采取制动措施。20时10分许,王某驾驶的汽车行至三洛公路交口桥南13米处时,撞上公路东边一棵直径约20公分的杨树,致使杨树被撞断,汽车发动机与车身脱离,坐在车后排座位的父亲当场死亡,王某也受伤。经法医鉴定,其父系颅脑损伤死亡。
新华网郑州5月27日电(记者李丽静)记者5月27日从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获悉,陕县男子王某因驾车过程中与父亲发生争吵,遂让其他乘车人下车后,高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父亲死亡,被当地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审理查明,2011年10月5日,王某与父母等人一起到陕县某村参加亲属的婚礼后,于19时30分许驾车与父亲和其他2名亲友返回。车行至三洛(三门峡至洛宁)公路东凡坡底处时,王某因琐事与父亲发生争吵,便让其他2名亲友下车,自己驾车带父亲急驶返家,途经弯道时亦不采取制动措施。20时10分许,王某驾驶的汽车行至三洛公路交口桥南13米处时,撞上公路东边一棵直径约20公分的杨树,致使杨树被撞断,汽车发动机与车身脱离,坐在车后排座位的父亲当场死亡,王某也受伤。经法医鉴定,其父系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机关审查后认为,王某在明知高速驾驶车辆会发生事故造成乘车人死亡的情况下,故意高速驾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致使其父亲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湖滨区人民法院已经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提出自己没有自杀及杀人的想法。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没有非法剥夺其父生命的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并从轻处罚。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