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网讯(记者 王红 实习生 王丽琰)昨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经市政府批准,今年我市全面上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
具体调整方案为:18周岁以下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数额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中央、省、市、区级财政补助标准分别由原来的108元、46元、23元、23元调整为132元、54元、27元、27元,个人缴费仍为20元。18周岁及以上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数额由原来的每人每年414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46元,其中,中央、省级财政补助标准分别由原来的108元、46元调整为132元、54元,市、区级财政补助仍为60元、50元,个人缴费仍为150元。
市属大中专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数额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中央、省、市级财政补助标准分别由原来的108元、46元、46元调整为132元、54元、54元,个人缴费仍为20元。中央和省属大中专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数额与市属大中专学校相同,资金来源渠道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新生婴儿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数额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40元。周岁以下(含一周岁)的新生婴儿,父母一方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出生当年参保的财政补助标准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补助标准按照半个自然年度执行,其中,市、区级财政半个自然年度的补助标准均由原来的50元调整为60元,个人缴费仍为20元。
18周岁以下属于我市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18周岁及以上属于我市低保对象的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的特殊补助政策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