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大不久前颁布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这一被当地政府认为是“对企业开发探测风能、太阳能资源进行规范”的条例,引发了社会热议,公众质疑其于法无据。
近日,黑龙江省人大颁布《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这一条例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
上述信息一出,即刻引发了舆论的轩然大波。
强制纳入国有范围有待商榷
6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据介绍,这是国内出台的首部有关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被称之为“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工作法制化进程中重要里程碑”。
另据了解,该条例从2008年启动立法工作,黑龙江省政府按照立法程序规定,征求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了反复调查和研究,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就草案内容进行修改,最终历时4年多后获得黑龙江省人大审议通过。
该条例之所以引起公众的关注,除了条例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外,还有“未经批准从事探测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探测范围、探测种类从事气候资源探测等违反条例行为将予以处罚”。
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云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近年来,黑龙江省一些企业随意探测开发风能、太阳能资源问题非常突出,针对这一问题,黑龙江省在全国率先发布了条例,对企业开发探测风能、太阳能资源进行规范。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王敬波认为,上述规定似有不妥之处。因为风能、太阳能作为一种无形的自然资源,流动性和变化性比较大,而且基本上属于用之不竭、取之不尽的资源,强制纳入国有范围有待商榷。
条例被指限制新型产业发展
对于黑龙江省出台条例将风能、太阳能收归国有的问题,中国气象局新闻发言部门在向政策法规处了解情况后公开回应称,“气象法确实没有规定风能和太阳能的所有权问题,但是宪法里有规定是属于国家所有,公众拥有使用权”。
记者查阅宪法后注意到,其中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研究员剧锦文认为,显然,宪法并没有将风和阳光等自然资源视为国有资源。国家大法之所以不将风和阳光视为国有资源,可能是由于调节和管理这类流动性极大的特殊资源会引发无法想象的巨额社会成本。“事实上,世界各国都没有对风和阳光当作国有资源看待的先例”。
黑龙江省气象局认为,“气象局执行的是国家意愿,首先是规范产业发展”。
剧锦文认为,如果从国家的产业政策层面看,风能和太阳能产业的发展已经被确定为我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相关政策,国家明确规定要充分利用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各自优势,加速这些产业的健康发展,政府要创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近一两年,我国的新能源产业尤其是光伏产业出现了过剩的现象,但这不能完全怪罪于企业,不能因此而一股脑地限制这些产业的发展。
正是由于存在上述争议,在分析条例出台的动机时,剧锦文认为,条例可以理解为一种设租。但是否能够得到设想的租金还不确定,因为风是流动的,它不会因为在黑龙江被利用了或不被利用,在吉林或其他地方就不能被利用;太阳光也不可能仅照在黑龙江的大地上,而其他地方就整天漆黑。“这样,如果一个地方限制对这类特殊资源的开发,那么,开发者完全可以选择到其他地方进行开发。这样的法律只能起到限制当地这类产业发展的作用而已”。
黑龙江新规合理性受到质疑
近年来,在提倡发展新型能源的大气候下,太阳能和风能产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按照《黑龙江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规划(2010-2020年)》的数据,黑龙江省是中国风能资源最丰富的5个省份之一,全省50米高度风能资源技术可开发量约为2.3亿千瓦,太阳能方面资源总储量约为2.3×106亿千瓦时(含加格达奇区和松岭区),相当于750亿吨标准煤。
在条例的“国有化”规定被曝光之后,就有大型风电场负责人担心该规定可能会增加风电场建设运营成本,为企业增加不必要的负担。据了解,企业建设风场、光伏电站之前需要获得地方资源数据以决定风场、电站规模,通常会通过气象局购买数据,但由于气象局的数据资料并不完整,因此不少企业选择自行探测,黑龙江该项规定出台之前,企业探测风能、太阳能资源不需要经过任何部门的审批。
王敬波认为,此次黑龙江省出台的条例有设置行政审批之嫌。“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审批的设置是否合理,关键是看有无相关的上位法支持”。
记者注意到,就目前宪法的有关规定而言,显然对于条例中的规定未予支持。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的一位负责人认为,行政审批改革历经10年发展,但效果并不明显。“在砍掉了超过50%的审批事项之后,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依然不强,没有发挥出基础性的资源配置作用,而且行政权力依然很大,特别是通过行政权力设租、寻租的腐败现象依然存在”。
目前,黑龙江省气象局已经注意到了条例在社会上引起的关注和争议。对于这部地方法规,6月18日,黑龙江省气象局人士向有关媒体公开表示,不便进行更多解释,该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省气象局会就相关背景和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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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检察官杨涛撰文称,《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中规定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可谓是于法无据,师出无名……遍查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根本没有规定“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而气象法也只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气候资源的特点,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保护的重点作出规划”,也没有规定“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
评论员舒圣祥认为,……反观国外,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的迅速发展,都离不开政府部门的强力支持。比如德国,政府对清洁能源发电业者都有补助,由于这些补助政策,不仅独立发电公司蓬勃发展,个人、家庭等单个风能、太阳能发电机也渐成潮流。(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