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扩围,必须先清理盘整房地产领域的各项税费。当前,房地产领域的税费不统一。譬如,有税率为3%的契税;税率为5%的营业税;从30%到60%不等、税率为四级累进税率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为营业税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3%教育费附加税;税率为0.5‰的印花税;还有各种“五花八门”的收费。地方政府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所征收的费用多达50余项,涉及数十个职能部门,不清理则有重复收费之嫌。
除此之外,房产税配套制度也亟需完善和细化。房地产投机者的房产不限于一地,这就需要从国家层面统一建立城市住房信息系统,进行详细的房屋信息登记,尽快建立全国住房“一张网”,从而避免漏征漏管现象;同时,现有限价房、定向安置房、经适房等产权关系复杂,需要系列配套改革措施的出台;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经营性住房,倘若把征范围扩大到普通住宅,还需要修订现行税法。
以上都是开征房产税不能不面对的问题,倘若不厘清这些问题,就贸然对房产税进行扩容,不仅达不到理想的效果,反而会引发更多的不公,这是决策者进行系统设计时,必须考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