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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业主拒绝收房

2012-05-10 13:53:00 来源: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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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律师:潘恒波(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汪女士:一开发公司和我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2011年12月31日向我交付经验收合格的房屋。期间,该开发公司发函要我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由于他们未出具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我拒绝收房,并书面通知开发公司应及时按约交付,但过了5月都未解决。现咨询,这家开发公司是否应承担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潘律师:这家开发公司应当承担延期交付的责任。开发公司应当依据法律和合同向业主交付房屋和办理交接手续,未经消防、环保等部分检验合格,不得向业主交付。一般说来,新建商品房具备完整使用功能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房屋主体工程已封顶、完工,外装修已完成,房屋基本配套设施已经可使用;二、开发公司应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竣工验收手续,并向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本案中,由于该开发公司并不具备交付条件,导致您无法依约取得房屋,应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你方亦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要求返还首付款及银行贷款,并支付已付房款的利息及违约金或赔偿金。

  王先生:很多当事人在诉讼中希望由对方来承担自己的律师费,这一请求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潘律师: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该项主张。但是在某些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以及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也会有条件地支持原告主张的由败诉的被告承担自己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主要有以下三个:一、合同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二、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三.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这三种情形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来承担的情况。另外,当事人之间也可以约定由违约方来承担守约方的律师费。

  周先生:去年我借钱给朋友时,当时没有要求他写借条。前几天我找到他,要求他还钱时,他先是不承认有借款,后来发生口角甚至扭打起来。后来,他在派出所笔录中承认借款的事实。我现在能否凭此笔录要求他还钱?

  潘律师:你可以在诉讼中将此笔录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以证明当时借款事实的存在。也可以在诉讼中就提出要求法院保全他相应财产的请求。

[作者:胡可璐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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