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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城法院调研民间借贷案 应重视3个灰色地带

2012-03-30 17:30:00 来源: 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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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东城法院调研近年受理的400多起民间借贷案件后认为,此类纠纷存在三个较为典型的灰色领域:

  一是部分案件涉及情债、赌债、高利贷等法律不予保护的特殊情形。情债方面,当事人双方曾恋爱同居,期间一方出资购置轿车、电器等贵重物品,分手后以欠款为由要求偿还;有的案件不存在借款事实,所谓“欠条”、“借条”实为补偿性质的青春损失费或分手费。赌债方面,被告多无法举证证明欠款实系赌债,原告亦无法解释其与被告相识过程、借款用途等具体情形。高利贷方面,原告提供的借据多仅记载借款数额而无利息约定,实际交付则为扣除高息后的款项,可认定的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据记载数额不一致。

  二是部分公司以个人名义出借或借入款项,以规避现有法律“企业间借款无效”的规定而达到融资目的。审理中发现,虽多数案件贷、借人双方为个人,但均有实质为企业间借贷的嫌疑,如被告系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资金周转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有的出借人不相信公司还款能力,要求法定代表人或介绍借款中间人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据;有的公司甚至以职员个人名义吸储、放贷、收取利息,形成资金吸纳、放贷、流转链条。

  三是部分案件形式上为借贷纠纷,实为公司股东间因经营管理矛盾引发的纠纷。有的公司规模较小,财务制度不完善,股东从公司支取业务款项时仅在财务凭证上注明“借款”并在领款人处签字,如股东因公司经营管理产生纠纷,其他股东持该业务凭证起诉要求还款;有公司为逃税,账目由个别股东以其个人账户管理,一旦股东间产生矛盾,该个人账户的资金往来究竟属股东间、股东与公司间借款,抑或公司日常经营收入、支出难以界定。

  针对以上问题,该院建议采取三项措施予以应对:

  一是严格把握案件细节,依法确认民间借贷合同成立、生效及实际履行。应审理查明借款时间、数额、利息标准等法律事实,亦应查明原被告关系、借款目的、给付方式等事实。如查明当事人间不存在实际借款关系的,依法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如其仍坚持起诉的,裁定驳回起诉;查明实系当事人同居期间产生的经济纠纷的,告知其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起诉。

  二是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依法保护合法借贷关系和借贷利息。必要时依职权调查地下赌场,并请公安部门予以协助;查明存在赌博等违法事实的,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经审理认为存在高利贷可能的,应适度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要求原告承担证明借款已全额实际给付的举证责任;查明借款系高利贷的,在认定实际借款数额基础上,仅支持合法利息。

  三是明确认定借款主体,依法查明真正出借人和借款人。对数额较大借款应着重审理借款目的、款项来源和去向、当事人经济状况及实际履行能力等。如存在当事人无法对事实细节自圆其说,当事人疑似指定第三方代为发放借款、收取利息,当事人间是否存在实际借款关系等存疑情形时,及时释明虚假诉讼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法传唤出借人、借款人本人到庭陈述,告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利法律后果,必要时依职权调查取证。(记者孙莹 通讯员张劼)

[作者:马学玲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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