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昆明3月30日电(胡远航)云南省民政厅、省财政厅30日联合下发通知,该省城市低保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209元,农村提高至94元;农村五保省级供养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04元。
通知规定,从2012年1月起,云南省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标准由2011年12月的182元提高至209元,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标准由82元提高至94元。对2006年省级核定的22.1万名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省级在原每人每月补助80元的基础上,提高至104元。
云南省民政厅介绍,提高标准部分资金从1月起予以补发,3月底前补发到位。4月开始,将按照新的补助水平和新标准发放城乡低保金和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资金。按要求,城乡低保资金和五保供养资金必须做到按月发放。确实无法按月发放的地方,可以按季度发放,但应于每季度初的10日前完成本季度的发放工作。
据悉,此次提高农村五保省级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云南省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各地。(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