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分检“三步走”办理涉众型刑案宽严相济
2013年1月底,重庆市罗家村四、五社的村民罗某、曾某等7人被检察机关宣布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因情节轻微决定不起诉,其余参与该案的21名村民不以犯罪论处。
得知检察院的这个决定时,对村民境遇充满同情的基层镇村干部竖起了大拇指,认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决定考虑了涪江两岸老百姓的诉求,是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处长陈璋剑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该案的办理适用了该院近年推行的“三步走”涉众型刑案办理办法。
2011年10月到2012年3月,罗某、曾某等人多次组织当地村民向在涪江中采砂的采砂船船主强要“资源费”、“协调费”。他们携带钳子、螺丝刀、扁担等工具强行登上采砂船上进行威胁。船主们每次总得拿出少则一两千、多则三五千元后,才能将采砂船开走。警方介入后,罗某等11人、曾某等17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立案调查,涉案金额达10.13万元。2012年10月,当地检察院就该案的处理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这是一起典型的涉众型刑事案件,涉案人数达28人,而且犯罪嫌疑人都是同一个村的村民。特别的是,涉嫌的敲诈勒索行为不仅是由社员大会通过的,而且涉案金额也是全体社员分配。换而言之,这是两个沿江村社的集体行为。
“作为涉众型案件,该案深层次上是河砂的资源之争,如果简单处置,不仅不能化解矛盾,还会让双方皆输——采砂船主无法获利,村民对抗耗费时间精力。”承办检察官王美玉说。
按照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关于办理涉众型刑事案件的规定,公诉部门检察官先后多次到当地走访,与相关政府部门、多名采砂船主和乡镇基层干部开展座谈。他们了解到,不仅在罗家村,在其他村社也存在类似情况,江岸村社的社员参与面广,需要疏导,在处理上更应当体现宽严相济政策。
2012年12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专门针对此案召开检委会。承办检察官王美玉就审查和走访调查情况作了详细汇报。经过讨论,该院检委会作出决定,认定砂船采砂造成村民利益受损是事实,相关部门处理方式简单,没有照顾惯例和村民的相邻权,村民的诉求具有合理性,但采取的方式过激。
同时,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两次到当地召开协调会,敦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工作,进一步宣传物权法相关知识,加强对采砂船的监管,保障沿江村民的合法权益。在检方的积极推动下,目前,沿江部分村民已停止与采砂船的对抗。
“涉及群体利益的涉众型刑事案件,往往背后有深层次的原因,若处理不当有触发群体事件的可能。为确保公正司法,体现宽严相济政策,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建立了‘三步走’涉众型刑案办理机制。”陈璋剑说。
“三步走”的具体流程是:首先启动风险评估机制,在受理此类案件后,承办人即对发案背景、案件社会影响、媒体报道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了解,拟写风险评估报告,对案件的不稳定因素进行预测、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其次启动矛盾化解机制,对于罪行较轻的涉众型案件,积极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促进和解,对于较困难的被害人主动开展司法救助,最大限度修复社会关系。再次建立与基层党委、政府的联合处置机制。对于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尤其是一些涉及制度执行、历史遗留问题的案件,积极与当地党委、政府沟通协调,综合运用司法、行政手段,合力解决案件善后问题,从源头上消除发案隐患,确保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长于天敏告诉记者,在处理涉众型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当准确、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此,一是要进一步树立宽严相济意识。二是要进一步研究各类案件的宽严标准。更重要的是要善于综合运用宽与严两种手段,做到宽严有度、不枉不纵,体现宽严相济、公平正义的要求。
据了解,2012年至今,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共办理辖区涉众型刑事案件11件,目前90%的案件已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记者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