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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调查:武汉深航航班遭恐吓案件庭审沉思录

2012-10-19 09:02:12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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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武汉10月19日专电 (新华调查)题:以法律之剑,斩断制造航班“诈弹”的黑手——武汉深航航班遭恐吓案件庭审沉思录

  新华社记者 李鹏翔 袁志国 徐海波

  一句“玩笑”导致飞机紧急迫降,为出风头想着“诈”飞机……近期,航班“诈弹”事件在各地频发。17日,武汉深航航班“诈弹”事件在湖北襄阳开庭审理,被告人是否按造成严重后果从重判罚广受关注。专家建议,应当给社会一个明确的法律严惩警示信号,让今后妄图“诈弹”的人明确其严重后果。

  否造成严重后果从重处罚成为焦点

  “我只说一次,刚起飞的9706有爆炸物,起飞45分钟后爆炸。”在湖北襄阳的审庭现场,公诉方播放这段录音证据,被告人熊毅没有任何异议。

  10月17日,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法院公开审理了熊毅涉嫌编造恐怖信息罪一案。今年8月30日,为了阻止熊某某坐飞机到深圳来找他讨债,熊毅利用网络电话,虚拟襄阳市电话号码拨打电话,称航班上有爆炸物。随后,航班紧急备降武汉天河机场。经过4个小时的核查,警方发现这是一起闹剧。

  公诉方认为,熊毅的行为不仅造成空中航班备降、延误等混乱,公安、武警等国家机关正常秩序被破坏,还致使公众心理的严重恐慌,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并在较大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建议合议庭判处熊毅5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诉方提供的证据表明,为运送滞留的乘客,深航公司临时增加2个调机航班,导致8月31日的8个航段6个航班的不同程度延误,直接经济损失205771元。

  被告律师则辩称,熊毅虽构成犯罪,但不同意造成严重后果。相关法律没有从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恐慌程度等方面对“严重后果”进行具体的规定。此案没有造成人员伤亡,造成的社会恐慌也不大。

  被告律师还表示,在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对严重性进行规定前,本案的严重后果是没有法理依据。此外,熊毅归案后态度很好,还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有悔罪心理,请求从轻处罚,建议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者:王春华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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