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客户送洗衣物因天灾、火灾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衣物有损坏的,本店恕不负责”。
7.“公司不承担任何情况下可能造成的跑水、漏电、煤气泄漏等事故造成的损失”。
8.“贵重物品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负责”。
9.“在停车场停放车辆,车辆损坏或丢失以及车内物品的损坏或者丢失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10.商场、超市、酒店“免费停车,不负责看管车辆,如有丢失概不负责”。
11.“在某个月内提取衣服,逾期本店不负保管责任”。
12.“所有赔偿要求必须在提取衣服时提出,出门恕不负责。”
13.“违约责任,你有我无”,即:在格式条款中仅规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而对经营者自身的违约责任只字不提。
14.设定消费者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如某种预付卡过期作废;电信类合同规定,客户逾期缴费的,每日需按欠缴金额3%支付逾期违约金。
15.设定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如汽车销售合同规定:“因生产厂家发货不及时,导致不能向购车人按时交付车辆,销售商无责。”“买车人违约时,已付的购车款不予退回”。
16.“会员因故意造成健身器械损坏的,应按原价的双倍赔偿;会员穿鞋造成损坏,双倍价值赔偿”。
17.“在某日内支付首付款及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视为放弃购买,该房所付定金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