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不予赔偿安置
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全市统一 违法建筑不赔偿安置
9月18日下午,市城改办副主任姜海说,为了更公平、公正地保护群众的合法利益,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制定了全市统一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据介绍,《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1〕258号)规定:原村庄合法宅基地上的住宅在拆迁时,享受补偿或安置。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区位、用途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三层以下(含三层)的合法建筑,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三层以下(含三层)的合法建筑,按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三层以上的不予安置。被拆迁人需要自行过渡的,发放搬家补助费和过渡补助费。
关于合法宅基地的界定,姜副主任解释:“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134平方米。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才能申请宅基地。”
姜主任强调,违法建筑拆迁时不予赔偿安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合法建筑应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郑政[2011]11号规定,村民住宅建设层数不得超过3层,每层高度不超过3.3米。且按照郑政文〔2007〕103号规定,2000年8月9日以后未经市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建设的住宅,按照违法建筑处理,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