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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典收录NBA违法"言过其实 遏制乱用现象即可

2012-08-30 15:35:00 来源: 中国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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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8日,百余名学者联合上书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语委,认为商务印书馆今年出版的第6版《现代汉语词典》收录“NBA”等239个西文字母开头的词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是对汉字最严重的破坏。

  汉语词典对于语言文字来说,一般具有标准、规范的意义和作用。但是,语言除了纯洁性,开放性也是其特点之一。从语言的开放性来说,NBA等外文词进入汉语词典并无不可,甚至可以说,吸收外文词是与时俱进、兼容并包的体现。借用外国语的字母词在我国历来就有,远的如X光,近的如DNA、WTO、GDP、CPI、PM2.5等等,“违法”行为可谓不计其数。如果词典收录NBA违法,这些外文词是否也该从词典里一并抹去呢?汉语也需从外文词中吸收营养,丰富自己,使之越来越有表现力。一味地盲目拒绝,语言必将成为一潭死水。

  从语言的实用性来说,不允许词典收录外文词也不现实。据说《现代汉语词典》之所以收录一些外文词,是基于“这些词汇确实在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运用得很频繁”。确实,语言作为表达载体,方便老百姓交流传播是最重要的价值,当官方媒体频频使用“美职篮”时,很多球迷却在将“NBA”作为口头禅,且对官媒的称呼很茫然,何也?前者没后者方便交流。外文词收录也好,弃用也罢,都不应只是书斋里的利弊权衡,应考虑到民众的接受、使用习惯,应与社会生活保持一致。一位网友说得好:当我们要面对PM2.5,只能言必称“大气中直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面对DVD,唯有言必称“数字通用光盘”,又是一件多么奇怪的事情!

  而且,我国法规似乎无明文规定外文词不可编进字典词典。《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一条规定: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也只是规定:出版物使用语言文字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即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也是针对最初引进外文词而言,与词典在后附上读者耳熟能详的外文词以供查找方便是两回事。

  由此观之,“词典收录NBA违法”言过其实。收不收录,外文词都是一个客观存在,且多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词典都有释疑解惑的责任(而不是守卫文化的责任),将热点外文词纳入麾下,没有违法可言。笔者认为,担心外文词“入侵”母语,造成“最严重的破坏”,大可不必。如果实在担心外文词“大举进军”对汉字造成破坏,稍微控制一下数量、遏制滥用外文词现象即可,实在没必要刻意阻挡外文词进入我们的词典。

  (何勇海)

[作者:于晓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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