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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退货却遭意外盗号 网络安全问题责任谁之过

2012-08-29 14:59:00 来源: 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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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占领:这不是必经的程序,只要网站自己存在过错导致用户自己的账户被盗,这种情况他就应该向用户承担责任,至于向公安机关报案这只是用户的一个选择。但通常来讲用户是需要去报案,这是为了便于自己及时的追回损失。电商解决类似问题的时候难度倒没有,主要还是涉及到双方的责任怎么划分,到底是用户的过错还是说是网站的过错。

  刚才这个案例涉及到两个安全的环节。第一个就是网站的注册帐号被盗,可能是用户自己的使用不当,比如电脑中毒导致的。也有可能是网站他自己的管理的措施不到位,导致账户被盗。如果大范围的泄漏,肯定不是用户的过错,肯定是网站自己存在安全漏洞,这是第一个安全的环节。第二个就是除了注册账户之外,他在提取资金的时候可能也出了问题,因为一般来讲提资金的时候需要再设一个安全的机制,比如说让用户再进行身份的验证或者是手机短信确认了,然后再进行一个二次输入密码等等,如果网站没有做到一些安全的保障,那么这种情况即使账户被盗是这个用户自己的原因导致的,网站也需要向用户承担责任。

  很多网站存在一个投诉通道,为了解决售后服务的一些问题,但是像安全方面如果出了问题,是不是有这种绿色通道,这倒不是一个非常明显的一个做法。也有可能他自己确实存在这种潜在的做法,但是这个过程可能是需要核实到底是谁的过错。很多情况下,在安全出了问题的时候,很多企业并不愿意承认自己的问题,不愿意进行赔付,可能迫于一些舆论的压力或者是社会的压力,可能采取这种绿色通道的做法,我觉得它不是一个常态的做法。只要不是用户的责任都应该采取这种绿色通道,而不仅仅是因为受到媒体的关注或者说因为其他的原因,迫于外在的压力才解决的。

  最关键的还是安全的问题,安全的问题一方面我们广大的用户首先自己要有安全的意识,对自己的帐号要妥善保管,自己的电脑也要进行定期的杀毒,避免因为自己的原因导致账户被盗,这种情况下因为网站一般不会承担责任。除了这种情况之外,用户还需要保留一些证据,对于由于网站的原因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原因导致账户被盗,可以及时的去向网站也好或者说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通过其他投诉或者起诉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这个关键的地方就在于要及时的保留证据,及时的分清谁的责任然后进入维权。

  包华:我有两个层面的体会比较深刻。第一个就是现在的一号店实际上在用一个已有的流程解决一个紧急的事项,但是我们这些案例中是一号店其实已经办理了退款,但是消费者没有收到钱,其实今天投诉的这个核心的内容跟一号店所谈到的绿色通道原设计的用途是不太一致的,所以我个人的理解应该是一号店在用一个已有的流程解决了一个特殊事项,这是我的第一个感官。第二个感官我认为一号店在退款过程中,在财务结算方面存在一个比较大的瑕疵。因为我们这次的消费者本身她是用网银的方式,也就是说通过网络操作的方式然后进行了一个信用卡的刷卡消费,在退款的时候很明显这笔钱并没有退到消费者自己当初已经出款的账户上。如果一号店说我退到了这个账户上,是因为消费者个人的原因导致了这笔钱被从你自己的账户上划走了,这个跟一号店其实是没有关系的。但很明显,目前来讲一号店退款退的并不是消费者出款的账户,所以在这个层面上来说在财务结算方面一号店确确实实存在一个瑕疵,但这个瑕疵的产生原因目前不得而知。

  消费者于女士似乎也是因为只有188块钱,所以觉得不值得去折腾,这种消费者的心理非常,但是恰恰是我本人不太推崇的一种方法,因为虽然这只是188块钱,但是它体现出来在对方的服务流程上、管理流程上出现了巨大的问题。所以我认为消费者首先就188块钱的争议应该投诉、应该质疑,不光是为了自己,更是为了所有其他的消费者。

  按道理来说消费者和商家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在平等的基础之上,商家的分量或者商家站的位置比一般的消费者要高。但是这种情况一旦媒体介入之后,我们的消费者地位就会相应的提高,他的能力就会相应的提高,而达到一个新的均衡,甚至于我们个别的消费者可能他的位置比商家还要高一些,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我认为这个过程非常的符合现在媒体监督的这样一个作用,但是也是非常遗憾的一件事情,原本商家不应该站那么高,但是往往现在现实情况就是这样,所以我理解这个事情可能还会继续延续下去,媒体还需要继续帮助我们消费者跟商家保持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这种情况之下商家才能够有动力去改进自己的服务。

  于女士这样的情况是不是应该去报案,公安机关报案有没有金额的限制?消费者似乎对于把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商家是有安全顾虑的,这样的担忧到底有没有道理?消费者应该怎么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郑传锴从法律角度对此事进行分析。

  郑传锴: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公民个人甚至有权利并且有义务同犯罪和违法行为做斗争的,这是法律规定。于女士有权利去进行报案,而且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且在我们刑法修正之后盗窃不受数额的限制,公安机关应当作为盗窃案件进行受理,并且我在之前嘉宾谈到的内容基础上补充一点,实际上这里面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针对盗窃案件的举报的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另外一个针对保管物品或者说财务丢失的这样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一号店作为一个平等主体,他不能以刑事法律关系来对抗消费者的民事法律关系。

  我认为商家是没有权力索要身份证信息的。按照我们国家的身份证法规定,以下情况是应当出示身份证的,常住户口的项目变更登记,军纪登记、婚姻登记或者收养登记,依法申请办理出境手续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出示身份证的情形。另外还包括人民警察在履行职务期间,需要查验公民身份证的情形,那么这里面没有规定作为商家、作为企业有权力要求查验公民的身份证。

  首先还是提示我们广大的消费者,在出现问题之后进行维权的过程当中,注意收集保留相应的证据,如果相应的这种商家没有能够合理或者说合法的解决相应的问题,我们同样可以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并且我们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就是我们不要看到它的金额小,但是可能我们提起一个相应的诉讼,会对其他的消费者产生深远的影响,其是我还是提示我们消费者能够积极的去维权。

[作者:姜莹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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