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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男子下载黄片被拘被罚 律师提出三点质疑

2012-06-19 09:34:00 来源: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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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网友下载95部色情影片,被拘15天并处罚款3000元”一事近日受到网友广泛关注。虽然处罚结果目前已被撤销,但围绕此事进行的讨论并未结束。北京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万臣今日接受人民网采访,从法律角度对本案提出三点质疑。

  质疑一:民警有无权力没收当事人电脑?有无权力查看当事人电脑中的个人隐私?

  据媒体报道称,当事人顾某之所以被警方调查,起因于他在百度贴吧“松原吧”内,转发了一张照片。图片中,一名身材矮胖的男子坐在一辆白色警车上,这名男子穿着花布衬衫,戴着墨镜,嘴里叼着烟卷,手持一把砍刀,警车牌号为“吉J0598警”。这张图在网上一度引发争议。顾某说,他是无意中发现这张图的,随后在“松原吧”转发。他的IP地址因此被警方捕捉到。

  媒体报道称,顾某回忆,3月22日16时左右,3个便衣来到他的家中,带头者是前郭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的何舰。何向他出示了警官证,在查看他的身份证后,要求他把电脑主机拿着,跟他们走一趟。顾某问何舰“什么事”,何舰告诉他到了就知道了。顾某把主机卸下来,跟他们到了前郭县公安局。传唤地点设在公安局6楼一间办公室。

  何舰先要了Q Q号和百度贴吧的ID,随后问顾某,贴吧内流传的图片是不是他发的。顾某说,他向何舰承认,他在“松原吧”转发了这张图片。

  顾某回忆,何舰随后出去一阵后又回来了,这次他没有再提图片,而是问他,电脑里有很多黄片,“你看怎么整?”顾某的电脑硬盘大约有250G。其称,从去年12月20日开始,顾就开始通过一款下载软件在网上下载色情影片供自己观看,到2012年2月27日,D盘已积累了95部。

  顾某说,警方对他进行了罚款3000元、拘留15天的处罚。当日,他就被送到了前郭县公安局拘留所。电脑也被警方没收,称是没收犯罪工具。

  张万臣律师指出,根据目前的报道来看,单凭顾某转发那张照片,警方没有理由认定顾某有违法的嫌疑,其电脑也不属于违法工具。警方可以在顾某家里进行必要的调查,但无权将其电脑没收。电脑中存储的其他内容,如果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内容,属于个人隐私,警方也无权查看。

  质疑二:在私人空间下载黄片供自己观看,不违法。警方对其处罚,不属于“处罚失当”,属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在警方后来出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警方处罚依据的事实是“2011年12月20日到2012年2月27日间,使用计算机在互联网复制淫秽影片到自己电脑上供本人观看”。

  顾某随后向有关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16日,前郭县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复议结果,认为前郭县公安局对他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处罚失当,决定于2012年6月16日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张万臣指出,如果顾某在自己的私人空间下载黄片,供自己观看,未用来传播,也为对他人和社会造成危害,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情形,不属于违法行为。

  警方对顾某做出“罚款3000元、拘留15天的处罚”,无法律依据,属于滥用职权,属违法行政行为,并非前郭县政府法制办在复议结果中提到的“处罚失当”。

  质疑三:国家赔偿有标准 高额赔偿浪费纳税人的钱?

  有媒体报道称,当事人顾某向记者透露,当地公安局主管治安大队的副局长已向其道歉,警方也赔偿了几万块钱,他很满意。其未透露具体的数额,称警方要求保密。

  张万臣指出,根据《国家赔偿法》,本案当事人顾某可以提起国家赔偿。但是具体的赔偿额度,应该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例如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张万臣表示,赔偿费用是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的。如果媒体报道属实,前郭县警方赔偿了当事人几万块钱,那么这笔赔偿算不算是国家赔偿呢?如果属于国家赔偿,有“赔偿额度过高、浪费纳税人的钱”的嫌疑。

  针对律师提出的几点质疑,记者多次致电前郭县公安局欲进行采访,但截至发稿时,该局总机提供给记者的电话号码,一直处于占线或者无人接听状态。(记者赵艳红)

[作者:张尚初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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