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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拟立法取消重点中小学 学校无权开除学生

2012-05-29 06:03:57 来源: 大河网-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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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摘要】

对于义务教育阶段“重点学校”问题,全国政协委员朱清时教授曾一针见血指出:“父母有钱有关系,就可上重点中小学,上好学校与家庭背景联系越来越紧密了。”

而《办法》描绘了一幅入学机会均等的美好前景图。我省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应当均衡配置校内教育资源,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实验班。

对此,有教育专家认为,立法取消重点学校的思路固然值得肯定,但是在教育资源分配的问题上,政府要把一碗水端平,不能厚此薄彼。如果政府热衷重点学校建设、忽略薄弱学校发展,即使一声令下取消了“重点学校”的称谓,教育者与家长头脑中的“重点学校”情结仍不会消除。

记者 田园 吴战朝

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针对河南义务教育的一系列问题,我省给出新的规定。

对该《办法》,您有哪些意见和建议,都可以在6月15日前反馈到省政府法制办。

新规

学校无权开除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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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入学季节,个别中小学校为了争抢更好的生源,往往以各种名义提前组织考试,有的还要求家长交一定数量的费用等。为了让孩子进入“名校”,“赢在起跑线”上,家长们往往从小就带着孩子在各大培训班中间穿梭,额外给孩子增加了许多负担。在幼儿园里边,知识性的学习也被广泛引入,“幼儿园小学化”现象严重。

《办法》重申,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依据。学校举办的体育、音乐、美术等特长班,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举行专业技能测试。

关于跨区招生问题,我省拟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公办学校接收学生的区域范围和人数,并向社会公布。公办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接收学生,不得跨学区、区域组织招生。

对于已经入学的学生,学校应当执行学籍管理制度,不得拒绝本学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责令学生留级、停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

我省还规定,若违反以上规定,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作者:记者 田园 吴战朝  编辑:刘丽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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