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公款旅游的党员干部实行“双开”,应该不算太严厉的惩罚手段。因为他自己都愿意为了公款旅游先自己“开除”了党籍,成了“非党员”,自己“开除”了公职,成了“个体户”或“无业”,何不就此成全了他们?再说,一批为了“玩”可以“脱胎换骨”“洗心革面”的人,还有什么理由留在组织和体制内?这样的“善后”,何其合理,何其省力!
严禁公款旅游这种并非伤筋动骨的纪律约束,之所以难以奏效,还是因为“制度没有严格执行,就会使许多限制、禁令在现实中变成一纸空文。”而且还在于对被曝光的公款旅游的处理不够严厉。《人民日报》评论指出:在对公款旅游等问题的处理上,一些地方的态度也十分“暧昧”,比如仅仅只是提交检查、上交款项、内部检讨,甚至不乏一些被处理的当事人停职后又复出或异地任职的。
这也难怪,当“三公”消费几乎成为体制内的一种福利,且不受社会监督的情况下,管理和被管理者都在一个利益共同体内。而公款旅游往往是假借考察之名,具体区分很难,两者之间存在灰色地带,给违规违纪者提供了利用的空间。既然这样,那就不如从简单的做起,不管是通过“遁形”、“马甲”还是“匿名”的公款旅游,发现一起就让其在体制内永远“遁形”,将其彻底“改头换面”。看看这些“非党员”的“个体户”或“无业”人员,还有没有机会公款旅游。
[作者:知风]
[作者:知风 编辑:刘丽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