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发回重审四宗罪变一宗
在龙安区检察院第一次提起公诉后,2010年9月30日,龙安区法院经审理,判处河南省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犯单位受贿罪,罚金人民币50万元;王自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单位受贿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宣判后,河南省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王自涛均以无罪为由,提出上诉;而公诉机关认为法院认定不构成受贿罪和非法持有弹药罪错误,贪污罪和单位受贿罪量刑轻为由,提出抗诉。
2010年11月26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当年5月3日,龙安区法院经审理后,将王自涛的刑期从10年改为7年,其余不变。
这样的结果,河南省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王自涛均不认同,再次提出上诉。
2011年9月16日,安阳市中院第二次裁定发回重审。龙安区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了副检察长高战胜、检察员李献文出庭支持公诉。
审理期间,河南省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案件依法延期审理一个月;公诉机关申请补充侦查,案件再次延期审理。近日,龙安区法院第三次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王自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贪污罪名成立,但其中部分指控因证据不足等原因不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余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及非法持有弹药罪均未获得法院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王自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记者范传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