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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称日窃取钓鱼岛违国际法 19世纪末即违法侵占

2012-09-13 08:01:00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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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窃取钓鱼岛自始至终违反国际法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从国际法来看,所谓‘购岛’行为的主体不管是日本东京都,还是日本政府,都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侵犯。”9月11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外交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教授龚迎春说。

  19世纪末即违法侵占

  实际上,日本对钓鱼岛的觊觎及非法行为,自19世纪末就已开始。据了解,1884年,日本人古贺辰四郎声称首次登上钓鱼岛,发现该岛为“无人岛”。此后,日本政府派人上岛调查,发现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已在清政府管辖之内。甲午战争爆发后,日本内阁秘密通过决议,将钓鱼岛等岛屿划归冲绳县所辖。

  “从当时的国际法来看,日本政府的行为就是非法的。”龚迎春说,不管是依据当时的国际法,还是按现行国际法的规定,一国对无主地宣示主权,应进行公开宣示。日本政府通过秘密决议的形式将钓鱼岛编入其领土,显然是违反国际法的。

  1895年,中国被迫与日本签订不平等的《马关条约》,将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割让给日本。此后,日本政府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又编入台湾的一部分,进行殖民统治。这种情况持续到二战结束。

  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刘楠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马关条约》属于不平等条约,根据国际法的规定,不平等条约是无效的,根据不平等条约取得的主权也是无效的。

  违反国际公约拒绝归还

  “1943年,中、美、英三国发布《开罗宣言》,明确规定日本窃取中国之领土必须归还。1945年,《波茨坦公告》发布,其中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1945年8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并承诺履行《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规定的义务。”龚迎春说,通过这两份国际性法律文件的签署,日本放弃了台湾及其附属岛屿,其中就包括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这意味着日本政府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非法占有行为已经终止了”。

  但是,二战后,围绕钓鱼岛问题仍有一些波澜。龚迎春说,1951年,美国与日本缔结了《旧金山和约》,规定北纬29度以南的西南诸岛等交由联合国托管,以美国作为唯一的施政当局。需要注意的是,在交由美国托管的西南诸岛中,并没有明确提到钓鱼岛。《旧金山合约》公布后,中国政府郑重声明,《旧金山和约》是非法的、无效的。

  “美国行使西南诸岛的施政权后,琉球列岛美国军政府又擅自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划入其施政范围。”龚迎春说,但这也不能说明日本政府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拥有主权。1971年,美国将冲绳一部分施政权还给日本,同时也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施政权交给日本。

  “美国将钓鱼岛执政权交给日本后,中国政府曾提出抗议。当时,美国澄清称,交给日本的只是钓鱼岛的管制权,而非主权。”刘楠来说,尽管如此,日本仍然实际控制着钓鱼钓及其附属岛屿。就《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及日本投降书而言,日本不向中国交还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行为是违法的。

  日本拒谈判违反国际法

  “在此后的几十年里,日本对钓鱼岛的违法行为可以用小步快走来概括,直到2010年中日撞船事件发生后,日本称其拥有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在这以后,日本政府的实质性动作多了起来。”龚迎春说。

  刘楠来告诉记者,根据国际法的规定,解决领土争端问题的最基本方法是谈判,多年来,中国政府也一直强调通过谈判来解决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土争议。日本政府拒绝通过谈判方式解决争议,本身就是一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针对日方侵权行为,中国进行了坚决、有力的斗争。1992年,中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以立法形式重申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为中国领土。今年9月10日,中国政府发表声明,公布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1992年,领海及毗连区法公布时,就规定当时公布的只是部分领海基线,此次公布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是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的后续公布。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公布后,我国领土范围更加明确,这也为执法明确了范围。”龚迎春说。(记者 余飞)

[作者:肖媛媛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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