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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全文

2013-12-18 08:17:58 来源: 中原网-郑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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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30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3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3年8月30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2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急救医疗秩序,及时有效地抢救急、危、重伤病员,救死扶伤,保障公民生命安全,促进社会急救医疗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急救医疗,是指对急、危、重伤病员及灾害性、突发性事件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及转送医疗机构接诊的院前紧急医疗救护。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活动。

第四条 社会急救医疗遵循统一指挥调度,就近、就急、合理施救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急救医疗事业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的社会急救医疗财政投入和增长机制。

第六条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紧急医疗救援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工作;县(市)、上街区紧急医疗救援机构在市紧急医疗救援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财政、公安、民政、旅游、交通、食品药品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消防、通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第七条 鼓励医护人员从事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社会急救医疗事业进行捐助和捐赠。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在社会急救医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作者: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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