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关注·消法修正案草案二审)
干什么、怎么干?——中消协副秘书长谈消协定位之困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26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明确:消费者协会履行的是“公益性职能”,各级政府对消协履职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记者就消协定位等一系列问题采访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祝礼。
问:如何看待草案对消协的定位?
答:早在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消费者协会,近30年来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个组织至今仍面临性质、人员、经费等一系列“角色认知困难”。草案二审稿增加了保障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的规定,明确消协履行“公益性”职能,同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消协履行职能提供必要经费等支持。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草案明确消协履行公益性职能比较准确地体现了消协组织的性质、定位,是对消协组织多年来开展公益性工作的实际反映,也是消协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加强自身建设的基础。
问:消协目前定位难在哪儿?
答:消协一直面临法定名称不统一、性质不明确的问题。1989年国务院发布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对社团按名称进行了归类,凡叫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的均为社会团体。因此1993年消法出台时,因“消费者协会”所用名称对其作出了“社会团体”的定性。但1998年新发布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的定义进行了缩限,消协这样的组织就出现了定位难。
一些省市消费维权组织名称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消费者委员会”等,这些名称有名实不符之嫌,容易引起误解。一些地方的相关部门因“协会”之名,认为消协组织应当自行解决人员和经费,拒绝为其批编、拨款。有的消协因名称被编制部门拒绝管理,因性质被民政部门拒绝登记,成为“非法组织”。由于消协组织的定性不清,发展前景不明,编制、经费难以保障,人员后顾之忧严重,直接影响了其作用发挥。
为保证消协组织能够准确定性、切实发挥公益职能作用,建议草案能够将消协组织定位为社会公益组织。
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即不是直接的受害人或事件当事人也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机构或组织来提起诉讼。这样就使没有能力诉讼的消费者,比如在“三鹿”奶粉事件中的一大批受害者,可以直接由消费者协会代表所有的受害人提起诉讼。同时有人认为社会组织“一行多会”是未来发展方向,同一领域、同一个行业可以成立多种协会组织,不能只规定消费者协会一家承担公益诉讼主体任务,您怎么看?
答: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只要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消费维权事业,我们都表示赞成。(记者 常志鹏 崔清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