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即时新闻

未达成补充协议仲裁条款无效

2013-04-01 15:56:00 来源: 滨海时报 
字号  

  某贸易公司与某罐头生产厂家发生合同纠纷,两公司在合同中订有:“双方若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要求仲裁。”贸易公司遂向公司所在地河北省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罐头生产厂家则向公司所在地天津的法院起诉。事后,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后作出了裁决,罐头成产厂家不服,遂以原仲裁协议无效为由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就本案,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的做法是否正确呢?

  仲裁说法:

  本案中的贸易公司与某罐头生产厂家之间的仲裁条款没有约定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应当补充协议。若达成补充协议,则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该案,不能通过诉讼来解决。如果达不成仲裁补充协议,则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如果罐头生产厂家不服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此外,若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则仲裁条款有效,该仲裁裁决不能撤销。本案的当事人并未达成补充协议,因此仲裁条款无效,裁决可以撤销。(记者 刘纯)

[作者:王浩成  编辑:]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