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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女友母亲同落水”标准答案:不救妈会坐牢

2012-12-08 15:47:08 来源: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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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答案遭多位律师拍砖

  有能力救却不救母亲就犯罪? 错!

  不救女友没事,不救妈妈却会坐牢,这真的是“标准”答案吗?记者请教了多位律师,都得到否定答案。“女友的生命同样宝贵,法律不可能规定该救谁不该救谁。”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罗利军连声表示答案荒谬。据他分析,女友和母亲同时落水,男子既可以选择救女友,也可以选择救母亲,先救谁一般视现场情况而定,比如离谁近先救谁,或者谁更危险先救谁。该男子完全可以把女友救上岸后再营救母亲,除非他救完女友还有体力,却故意不去救母亲,导致母亲溺亡,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截图上注明该题的考点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所谓“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犯罪形式。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蒋一凡认为,这道“落水题”出得很牵强,根本没法让考生准确理解考点,反而会产生误导。

  蒋律师说,不作为犯罪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子女对年迈父母负有照顾救助义务,这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消防员哪怕舍命也要救火,这属于职务要求的义务;把他人带到河边、悬崖边导致他人处于危险,必须加以救助,这属于先行行为带来的义务。回到落水问题,假如母亲不会游泳,儿子确实对她负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假如母亲是被儿子带到河边,儿子还负有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但负有义务最终没做到,并不代表构成犯罪,也有可能是难度太大或能力不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有两个要件,一是没有救助,二是有置母亲于死地的动机。就像罗利军律师所分析的,儿子根据现实情况先救女友再救母亲并无问题,除非救上女友后还有力气,却故意不救母亲,心里面想着让母亲溺亡,才构成故意杀人罪。

  女友不是亲人,不救没关系? 也错!

  关于亲属间的救助义务,@谋杀现场法医找到一个真实案例。2004年,湖北随州一母亲亲眼看着两个月大的儿子掉进池塘,却既没有上前救助,也未呼救他人帮忙救助,而是远离现场,导致儿子溺水死亡。法院审理认为,该母亲负有救助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却未救助,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女友既不是亲人也不是老婆,按照网传“标准”答案,男人对女友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可以见死不救。对此两位律师也予以了反驳。罗利军律师说,题目没有交代女友为何到河边,又是如何落水的,假如是男友带其来河边,或者是因为男友的缘故落水,男友基于先行行为也具有救助义务。男友如果有能力救女友却故意不救,也有可能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总而言之,这道“落水题”题目出得太简单,而答案又给得太武断,实在称不上合格考题。

  参与司考出题的法学教授也炮轰

  司法考试出题非常严谨

  不会出现这种误人子弟的题目

  针对“落水题”引起的风波,记者还采访了一位参与过司法考试出题的南京某高校法学院教授(应司考中心要求隐去姓名)。这位教授说,司法考试出题非常严谨,根本不可能出现这种漏洞百出的题目。司考的案例题设置的情境都很具体,考点亦很明确,不会出现含糊不清、事情要素不全的情况。如果非要拿“落水题”来考察“不纯正不作为犯罪”,至少应交代女友、母亲的落水位置,梅仁兴是怎么下水救的,救完女友后发生了什么,等等。给出的材料应能表明梅仁兴故意不救母亲。说到梅仁兴(谐音“没人性”)这个名字,也十分不专业,规范考题中一般以某男、某女、某甲、某乙来指称当事人,不会用如此非主流的名字,更何况谐音还暗指了答题方向。

  这位教授说,很多培训机构为了讲解某个法律规定,会编造一些极端的情境,教考生牵强附会地理解,这根本不是授学之道。在教材编写和模拟卷出题上,一些培训机构更是不负责任。“我有个研究生,去年就被一家培训机构请去编写司考复习教材,我听说后很生气,有很多问题他自己还没搞懂,就糊里糊涂去写教材,这不是害人吗?”这位一辈子都在研究法律的教授认为,法律是很严肃的事,不应牵强附会、误导、误传。

[作者:  编辑: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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