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重庆、上海作为房产税试点已近2年,进一步扩大房产税试点似乎已经箭在弦上。近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再次提及研究逐步推行房产税的问题,一石激起千层浪。本报记者采访了对此有深入研究的专家学者和房地产业内人士,从自身的领域发表见解,以供参考、借鉴。
如何评价上海、重庆作为房产税试点的征收效果?
沪渝试行两年,对楼市影响不大
贾康:舆论上有一些说法,指摘上海、重庆两市的试点成效不足,“动静不大”:一是税收收入很少;二是两个城市房价并没有急速下跌。
我认为,对房产税试点效果的评判不能过于表面化。因为在上海、重庆这样的发达地区搞房产税,最重要的任务不是筹集收入,而是调节市场,影响人们的住房消费,并为财税体制改革提供配套。房产税是年复一年征收的,未来房产税的财源支柱属性将会逐渐显现。
刘桓:客观地讲,上海和重庆试点房产税的效果不是很好,一个是对市场影响不大,第二是税收的额度比较低,远远达不到部分替代土地出让金的作用。但是,房产税影响大小,不完全取决于房产税本身设计,也与房地产市场的环境有很大关系。
许善达:现在上海和重庆的试点,很少有说效果很好的声音。相反有很多认为不理想的声音。我不主张在这样的状态下,继续扩大推行房产税试点范围。
范小冲:上海和重庆征收的房产税数额都不大,重庆征收了一个亿,不知道征收的成本有多高。这两地房产税征收产生的效果都不明显,对楼市的影响不大。我想征收房产税短期内对楼市的影响都不大。
如果房产税范围扩大,您认为房产税应该怎样征收更合理?按套数还是按人均面积征收?
只收高端,套、面积相结合
贾康:中国对于消费住房保有环节实施的税收调整,应该说只收高端,不能像美国普遍征收的模式。对真正的豪宅,对多套房的房产持有者要施加这个调节,这个调节是符合适当收入再分配原则的。具体怎么征收,是一个技术问题,总之调节一定要落在高端。
刘桓:我认为应该把套数作为一个基准,同时和面积结合起来。例如家庭的第一套住房,若干平米以内不收税,超过这个平米限度的部分收税。从第二套开始,征收一定比例的房产税。至于这个面积参数,是不是现在社会上热议的人均40平米,可以进一步进行探讨。
范小冲:比较简单的方法是,见房就收,按面积收,对所有房子都收税后,然后再退去每户免收的费用,比如人均免征50平米,那么人均48平米的家庭缴纳的房产税就全部退回。还有一种方法,就是建立一个第三方机构,对不缴纳房产税的住房,由第三方代缴,等到房子要因为出售或者其他原因要过户的时候,没有缴纳房产税的房子必须补缴房产税,否则不予过户。
继续逐步推行房产税是否具有可行性?主要的难度在哪些方面?
征收模式、与土地出让金矛盾是大问题
贾康:目前扩大试点范围很有必要。从操作上说,开征房产税具有可行性:征房地产税需要有产权登记与保护、税基评估、信息管理与沟通、税收征管等方面的配套支持,已在十个地方推行数年的物业税“模拟评税”工作,相关的信息系统、人员培训、评估软件和收缴管理等,都提供了丰富经验。另外,房产税在市场经济国家有丰富经验,中国完全可以结合本国国情,借鉴吸收形成“后发优势”。
刘桓:一个税种肯定要经历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目前的房产税试点,上海是对增量房征收,重庆已经对存量房征收了。房产税最终要向存量房征收的方向过渡是毫无疑问的,但过渡的方式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目前的难点有很多,除了征收方式,土地出让金与房产税的矛盾也是个大问题。土地是国家的,购房人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当土地增值造成房产增值后,让个人缴税,是不合理的,应该予以适当的扣除。目前来看,土地出让金是不可能完全取消的,现阶段我所希望的改革,是从一次性缴纳70年出让金,到20年缴纳一次,到10年缴纳一次,这样能够缓解购房人的经济负担,这样会使土地收入大幅下降。
许善达:我国的税制结构是跟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的,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这三大类中,每个都有调节功能,调节力度不一样。目前我国税制是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而财产税成为税收主体之一的,多数是发达国家。因此现在广泛推行房产税,很难见到效果。
范小冲:征收房产税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它对我国税收制度的完善、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但是操作起来非常困难。首先,我们购买的房屋是70年,相当于从政府租赁过来的,真正的产权归政府,房产税应该向地主和房主收,不应该由70年的租户来收。若是缴了房产税,买房时候缴纳的70年的出让金是否还要收,是否收重复了?其次,从具体操作上看,征收房产税需要明确房屋产权、评估房屋价值,目前市场上的房屋产权非常复杂,房价也一直在变动,具体到每个房子朝向不同,评估价格都不同,所以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成本很高,难度很大。第三,我们国家征收房产税不是一开始就有的,能否争取到老百姓的理解也是个问题。因此,征收房产税,需要认真研究,有智慧地推行。
- 声音
“在交易环节征税”
许善达:对存量房进行征税,在实施上的难度会比较大,引起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我不赞成对住宅保有环节征收房产税,我主张就是在交易环节征税。对在房产中获益的,不管是出售增值还是出租,进入交易环节可以征税。房屋持有人可以从增量中得到一部分收益,政府也可以得到一部分收益。不同城市,不同区域,情况不一样,可以地方政府自己决定。
这样在操作上就比较容易实施。现在很多在讨论房产税是按照面积收,还是按照套数收,如果在交易环节征收,这些难题就都不存在了。
- 圆桌嘉宾
贾康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
许善达 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长
刘桓 国务院参事、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
范小冲 阳光100置业集团常务副总裁(记者 刘狄 李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