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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金罐案”一审判决呈四大焦点 奥运冠军败诉

2012-10-31 15:08:00 来源: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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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运冠军庄晓岩诉健力宝赠与合同纠纷案日前一审宣判,庄晓岩要求更换健力宝纯金罐的诉求被广东省佛山市三水法院驳回。今天上午庄晓岩向本报记者表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必须上诉,走到底!”

  庄晓岩:“必须走到底”

  今天上午,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原告庄晓岩本人。对一审判决结果,她表示很不满意。对于健力宝颁发的“假金罐”一事,庄晓岩认为“大家心知肚明”。“国家给我带来了最大的荣誉,冠军是实打实的,我为国增光,对于这个(打‘假金罐’)也一样。我怕啥呀?!”

  庄晓岩表示“必须走到底”。“我有我的步骤,走自己的路。每个人都可以维权,我也会维护自己正当的权益。”

  记者问一审诉讼结果对她产生了什么影响,庄晓岩马上回答:“没有影响”。“明年辽宁沈阳举办全运会,我现在正全心投入全运会的训练。”

  庄晓岩的代理律师杨富壮告诉记者,庄晓岩为了给健力宝更多的“处理空间”,曾撤销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及赔偿50万元的诉讼请求,“但是健力宝公司并没有和解的诚意,所以我们肯定要上诉。”

  上午,记者拨打了广东健力宝公司金罐事件发言人卢海涛的电话,但对方没有接听电话。随后,记者又与广东健力宝公司总经理助理陈维坚联系,但电话也没有接通。

  三水区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去年11月,庄晓岩发现1992年健力宝公司奖励的奥运金罐并非纯金罐,与之多次协商未果后愤而起诉,要求对方更换纯金罐,赔礼道歉,并承担诉讼费。今年9月12日三水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方增加了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的诉讼请求,后又撤销,变更为要求被告给予补偿,补偿额由被告确定。

  但最终,三水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庄晓岩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判决前,10月25日,三水区法院还通知庄晓岩,她向该院申请对涉案金罐进行价格鉴定,由于法院认为金罐的价格与本案的实体处理没有直接的关联性,故对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一审判决呈现四大焦点

  焦点之一:是不是公益事业捐赠?

  一审判决:不是。属赠与合同关系

  佛山市三水区法院认为,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向庄晓岩无偿赠与金罐,庄晓岩接受赠与,双方之间成立赠与合同关系,而不属于公益事业捐赠。

  据该法院解释,公益事业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了公益事业,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的行为。因此,原告以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属于定性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焦点之二: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一审判决:诉求并未超两年时效

  关于诉讼时效,三水区法院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在健力宝公司未明示金罐材质的前提下,庄晓岩并非专业认识,无法仅凭肉眼和常识判断出金罐并非纯金制作,庄晓岩得知检测结果时才知金罐与预期不符,才知道其权利可能被侵害,”因此该法院认为,其诉讼请求并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焦点之三:金罐材质是不是纯金的?

  一审判决:被告并未承诺赠纯金罐

  对于双方关于金罐材质方面的争议,三水区法院认为,在涉案赠与合同成立及履行过程中,原告庄晓岩未能举证证明健力宝公司曾与她就金罐的具体材质、规格及成分等技术参数达成约定,或者作出单方承诺。健力宝公司赠与金罐时,并未承诺其赠送的是纯金金罐。

  该法院指出,按照日常生活常识,金制品涵盖多种种类,包括镀金、包金、纯金等等。而通常意义上的金制品也不仅指纯金制品。因此,被告并不当然负有赠与纯金金罐的法律义务,其赠与金包银的金罐,没有违反其赠与金罐之承诺。 焦点之四:新闻报道能否作证据?

  一审判决:不能。只是间接证据

  原告方曾向法庭提交4家新闻媒体当年关于“健力宝颁发价值4万元金罐”的报道。法院经审查,其中一份报纸为原件,另3份报纸均在国家图书馆提取复制,有该图书馆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法院对4份报纸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但该法院认为:“新闻报道属于间接证据,不能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故仅凭新闻报道不能证明被告曾承诺金罐价值4万元。” 记者 林靖

[作者:姚培硕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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