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金泽公司)为方佳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间,小区内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矛盾不断升级,小区业主欲解聘金泽公司,遭到金泽公司反对。方佳小区业主认为选聘和解聘物业公司是其应有权利,随时有权解聘自己不满意的物业公司。而金泽公司则认为双方签订合同未到期,业主一方无权单方解除合同。为此,小区业主向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咨询,询问其是否可以解聘金泽公司。
◎ 仲裁说法:
本会仲裁员答复,物业服务合同中对于双方当事人的义务绝非一次给付即可完成。因此,双方互相信任和配合对于合同的顺利履行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当信任基础丧失时,应允许其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否则将严重损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违反法律的正义和效率。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方佳小区全体业主可依法定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再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定程序提起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诉请。(刘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