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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专家称对“诈弹”肇事者应拉黑判刑并追偿

2012-10-13 05:10:00 来源: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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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班“诈弹”事件,正如乌云般集聚在不少国人心头。

  10月8日,南航一航班因收到匿名威胁信息,紧急备降。次日,国航两架航班又相继遭遇威胁。从8月29日国航遭威胁起,42天内,已有5架航班“中招”,密度罕见。媒体统计显示,今年以来,公开披露的国内航班受威胁影响事件不下10起。事后发现,肇事者却几乎全是“虚晃一枪”。

  “对拨打匿名电话恐吓航空公司或机场的行为,您认为航企应该如何面对?”中国民航网近日发起一项在线调查。截至12日晚9点,共有408位网民参与投票。其中,48%支持“将肇事者列入旅客黑名单”。

  “‘诈弹案’频发,说明目前法律对肇事者的处罚力度,无论从刑期上还是经济上,均不足以震慑潜在效仿者。”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教授、民航空防安全专家林泉在接受中国青年报采访时表示,在他看来,未来除加大量刑力度外,效仿国际惯例,建立这样一份黑名单也“迫在眉睫”。

  判刑1~2年、罚款500元是普遍结局?

  熊毅大概不清楚,自己的一个匿名威胁电话意味着什么。

  8月30日晚,29岁的熊毅致电深圳机场客服称,自己在刚起飞的ZH9706航班上放了爆炸物,45分钟后爆炸,导致该航班紧急备降武汉天河机场。44小时后,熊毅在东莞被抓获。他的一个虚假信息导致71名乘客行程延误,深航直接经济损失至少30万元,但他事后坦承,自己拨打“诈弹”电话,只是为了阻止债主“索债”。

  熊毅已涉嫌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但此后,又有4人“步其后尘”。

  “司法机关对这类肇事者的处罚过轻,其所付代价,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旅客权益损失、社会恐慌相比,极不匹配,才令那么多效仿者大胆作案。”林泉教授总结。

  他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目前,国内对惩戒编造恐怖信息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但执行下来,据我的研究统计,近十年内,肇事者面临的最高刑期只有两年,绝大多数经济赔偿也不了了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291条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记者梳理了今年10起“诈弹”事件的后续报道发现,在航班起飞前,谎称携带爆炸物的,肇事者多被处5~10天行政拘留,罚款500元;在航班起飞后,进行虚假威胁的,目前还没有超过5年的判罚报道。

  “我国法律对类似行为的惩处,面临‘三低’:即刑期规定低、罚金数额低、量刑结果低。’”北京市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张起淮告诉记者,据他所知,美国各州对类似行为的刑期规定,最高可达20年,伴随巨额罚金。另据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航空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刁伟民介绍,在加拿大,类似行为最高可判终身监禁。

  “虽然九成国内‘诈弹案’的肇事者,是出于恶搞、泄愤或私利目的,没有真的实施恐怖破坏行为,且多为初犯、认罪态度也较好。但以虚假信息威胁航班安全,已经属于恐怖犯罪了。”张起淮认为,“它的最大危害不在于造成具体破坏,而在于导致‘人心惶惶’。”

  他建议即使现行《刑法》不变,至少应该在量刑上“取上限”。“我认为5~15年刑期都是合理的,但目前法官对这种新型犯罪的恶性,还缺乏足够的认识。”

  航企可对“诈弹”肇事者禁飞

  “诈弹案”的危害不止于此。

  “屡屡发生类似事件,除了对中国民航的商业信誉造成重大打击外,还容易给国际社会一种‘不安全、不稳定’的印象,影响我们的国家形象和投资环境。”林泉教授表示,“更重要的是,当民航业一次次经历‘狼来了’信号后,警戒心容易走向松懈,一旦真的遇到恐怖威胁,也当作‘恶作剧’处理的话,伤及的将是所有潜在乘客的生命安全。”

  因此,林泉教授认同48%受访网民的观点,航空公司有必要通过黑名单制度,加大对“诈弹案”肇事者的惩戒。

  记者查询发现,“黑名单”是一个舶来词,在航空界被称作“承运人拒载”。根据国际民航组织发布的《防止对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保安手册》,航空公司限制特定人员乘坐飞机是一项国际惯例。曾发生过霸机、罢乘,或影响机场、机上公共秩序等行为的乘客,对航空安全和航空公司经营造成了一定困扰的,都可以被特定航空公司“拉黑、禁飞”。

  “这项国际惯例,着眼于保障航空公司其他乘客的安全,法律依据上不存在障碍。”林泉教授告诉记者,美国、欧洲等西方国家已有实践,尤其在“9·11”恐怖袭击后,美国全国的“禁飞”黑名单,已从2005年年底全球范围内的8万余人,增至目前的约40万人。

  但他和张起淮均提示,我国民航业要将“诈弹”肇事者列入黑名单,还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比如,在欧美,真正符合国际惯例的黑名单范围,须严格限制在‘对航空器存在潜在威胁的人’。且其认定标准与程序,也是国家权威部门的事,需要国家层面的统一规范,而不能任由航空公司单方面‘说了算’。”张起淮说。

  他提示,是否将这类肇事者全部“拉黑”,也要依“恶性程度”论。“航空事关安全大事,黑名单设置也需严谨、公正。需要设置相关的审核程序,引入监督和申诉机制,同时,对何时‘洗白’这部分肇事者,也应有所规范,这样才能让这份黑名单令人信服。”

  中国民航网的调查同时显示,有14.5%网民主张公开肇事者个人信息。

  张起淮认为,这涉嫌侵犯个人隐私权,“即使‘诈弹案’肇事者被列入了黑名单,名单也不宜擅自披露,这里有一个度的问题。”

  航空公司宜先支付乘客损失,再向肇事者追偿

  “诈弹案”带来的极高经济损害,与肇事者较低的赔偿能力,也令不少希望索赔的航空公司和乘客陷入纠结。

  中国民航网的调查显示,37.5%网民支持对肇事者进行高额经济索赔,但这只是“看上去很美”。

  张起淮向中国青年报记者介绍,据他测算,一场因“诈弹”导致的飞机备降,直接经济损失可从十几万到上千万元不等。“一架满载航油的波音747班机,紧急备降时,至少要放掉近100吨燃料。此外,要支付机场费用,还需协调同航线的其他航班避让、绕行,仅其燃料成本、场地成本、人力成本和乘客补偿,合计起来就很容易过百万。可以说,航班的一起一落,都是天价。”

  而林泉教授透露,在今年10起“诈弹”事件中,由于肇事者大多在30岁以下,缺乏经济赔偿能力,多数民航企业只有“自行消化”这部分损失。

  乘客的损失则更难“追回”。据林泉介绍,乘客购买的保险一般规定,因“诈弹”等事件权益受损的,属于不可抗力,很难得到赔付。此外,即使向肇事者索要民事赔偿,乘客搜集利益受损的直接证据,往往耗时耗力,加上力量分散,绝大多数人会望而却步。

  “向肇事者提起民事赔偿请求是必要的,不能因为肇事者‘无法承受天价’,就省略掉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张起淮表示,“诈弹案”之所以频发,主因之一正在于司法机关不了解、民航企业不介绍、社会公众不清楚该行为的代价——包括巨额经济代价。

  “‘诈弹’事件后,民航部门有义务就其实际损失,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乃至社会披露。乘客若想获得赔偿,本着‘民不举,官不究’的原则,也有主动主张的义务。”他说,只有明确了肇事者应予赔偿的数字,肇事者赔付起来才有法律依据,即使其终生无力支付,“也能起到震慑、警示效仿者的作用,避免有人心存侥幸。”

  对希望维权的乘客,张起淮还建议,航空公司不妨就航班延误造成的直接损失,对乘客先行赔偿,再向肇事者追偿。

  “在‘诈弹’事件中,虽然乘客与航空公司都是受害者,但从提升信誉的角度出发,航空公司宜充分体谅乘客的情绪。除安排好就餐、住宿外,还应遵照业内‘每2小时100元’航班延误的赔付标准,就乘客直接的、看得见的损失进行赔偿,不能再在‘小闹小赔,大闹大赔,不闹不赔’的怪圈里打转。”

  此外,对乘客后续的索赔行动,张起淮建议航空公司也可以担任组织者的角色,并协助提供相关证据。

  刁伟民则建议,目前一些中小型保险公司已经针对“诈弹”事件,推出了覆盖该种情形的乘机保险。“如果乘客比较在意这类航班延误,可以尝试购买,以降低经济损失。”

  本报北京10月12日电

[作者:巫峰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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