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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涉军婚姻家庭案地方当事人可选法院

2012-09-17 07:51:00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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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事法院试行受理民事案件,这一已持续将近20年的做法,在法律层面却一直面临依据不足的窘境。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终于使这一问题得以解决。

  “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军事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管辖的重要司法解释,对于满足依法治国、依法治军的现实需求,进一步切实保护国防利益、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和地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针对该规定的发布背景、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今天向《法制日报》记者进行了详细解读。

  涉军案审理问题渐突出

  多年来,随着涉军案件审判的深入开展,影响涉军维权工作发展的问题日益突出。该负责人指出,目前,军事法院组织法尚未发布实施,仅有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条对军事法院作为专门人民法院的原则规定,未进一步明确其组织机构与审判职权。

  “由于2001年最高法《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不属于司法解释,只是司法解释性文件,效力不够。”这位负责人说,军事法院民事案件管辖问题属于涉军类民事案件受理如何应用法律的问题,应当采用“解释”的形式予以明确。

  另外,地方法院审理涉军案件往往存在主体资格认定难、诉讼文书送达难、财产保全难、调查取证难、审理周期长以及裁判执行难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涉军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

  根据2001年复函规定,军事法院只能审理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该负责人指出,由于军事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过窄,这使一些由军事法院解决更为便利、矛盾纠纷化解更为彻底的案件无法进入军事法院,审判资源未得到合理配置。

  为此,2010年最高法启动规定起草工作。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历时3年的规定近日终于出台。

  特定案件可以约定管辖

  这位负责人介绍,对于军事法院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确定,规定有3个新亮点。

  首先将军事法院的专门管辖范围从原来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案件管辖的基础上,扩大到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案件,以及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

  同时,明确地方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由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规定还详细列举了下列情形,包括: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等案件。

  “明确特殊类型案件,允许当事人协议管辖,是规定的一大亮点。”这位负责人指出,规定明确当事人一方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在营区内的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书面约定由军事法院管辖,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规定的,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

  可向地方法院移送案件

  针对规定如何协调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问题,这位负责人解释说,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为解决管辖争议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据此,规定第五条对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相互移送管辖作出规定。

  记者注意到,该条第一款规定,受理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

  “与一般案件移送管辖不同的是,当受移送的地方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案件不属于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一级地方人民法院协调处理,而不是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这是由于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分属两个系统,上级地方人民法院无权指定军事法院管辖。同理,地方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民事案件属于军事法院管辖的,参照前述规定办理。”这位负责人说。

  此外,虽然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建制不同,但都分为三级。因此,规定明确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自的上级法院协商解决;仍然协商不成的,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当事人可提出管辖异议

  规定还进一步健全了管辖争议解决机制,完善了管辖异议救济制度等,以保障当事人的程序自主权,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该负责人解释说,军事法院专门管辖的案件,如果当事人住所地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军事法院,或者处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辖。此外,军事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如果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军事法院或者地方人民法院。

  本报北京9月16日讯

  军事法院近20年审结民事案件2519件 涉军财产案件全部执行

  本报北京9月16日讯 记者袁定波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军事法院试行办理民事案件近20年以来,及时化解涉军民事矛盾纠纷,在维护部队官兵合法权益和地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部队全面建设和维护军民关系和谐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目前,军事法院审结的财产案件全部得到执行,没有执行积案,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涉军维权审判工作,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涉军案件的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文件,其内容涵盖刑事、民事审判工作,涉及审判制度、工作机制的完善等。

  针对军内经济纠纷案件持续增多的局面,1992年10月,最高法作出《关于军事法院审理军内经济纠纷案件的复函》,指定军事法院可以试办双方当事人都是军队内部单位的经济纠纷案件。此后,随着军人婚姻家庭、宣告军人失踪或死亡、武器装备订货、军队财产转让等军内民事案件大幅度增长,2001年6月,最高法再次复函,进一步扩大军事法院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

  据介绍,上述两个文件实施以来,自1993年至2011年3月,军事法院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2519件,结案标的额10.65亿元。其中,2001年复函实施后,军事法院审结一审民事案件1725件,结案标的额达4.65亿元。军事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调撤率达78.8%。本报记者袁定波

[作者:邓永胜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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