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先正当防卫
后故意杀人
法院查明,被害人杨某将小惠诱骗至窄小封闭的出租屋内,向小惠提出性要求遭到拒绝后,威胁小惠如果不从就杀死她,被害人的行为已经对小惠的人身安全造成实质威胁。当被害人冲完凉赤身裸体上前企图抱住小惠时,小惠持刀警告,但被害人不听警告继续实施强暴行为,被害人对小惠的不法侵害已经开始。被害人争夺小惠手上的匕首,如果夺得匕首,小惠将被强奸甚至生命受到威胁。在紧急情况下,小惠奋起反抗,持刀连续捅刺被害人,致被害人受伤倒在床上。根据刑法规定,小惠为反抗强奸将被害人刺倒的行为属于特殊的正当防卫,造成被害人伤亡,小惠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小惠在侦查阶段的稳定供述,被害人被刺倒在床上后,头靠着墙,好像没了呼吸,嘴角吐血,身上有许多血。小惠准备离开时,因害怕被害人没死会起来报复她,又持刀砍刺被害人的头部致其当场死亡。被害人被刺倒后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被告人的人身威胁解除,小惠可以从容离开或选择报警。小惠因害怕被害人没死会起来报复,将被害人杀死属于假想防卫,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量刑
死者严重过错
小惠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故意杀人是因被害人的强奸行为而引发。被告人在正当防卫中将被害人刺倒,尸检显示被害人的颈部和胸前有多处损伤,左锁骨及右肩胛的创口深达胸腔,左肺破裂,被害人当时已生命垂危,无力自救或呼救,即使没有后续的砍刺头部行为,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也会因失血过多而休克死亡,后续砍刺行为只是将被害人的死亡时间提前。
被告人刚经过剧烈的抗争,心理尚处于恐惧和紧张之中,为彻底解除威胁才将已失去侵害能力的被害人杀害,结合被害人有先行侵犯被告人的人身权利的事实,因此可认定被告人杀人的主观恶性不大,虽其犯故意杀人罪,但情节较轻。鉴于被告人犯罪时年仅十八周岁,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