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成假药最好“宣传阵地”
为了更加保险也更加快捷地推广自己的药品,苏成林等人选择了最时髦的网络销售假药。
2011年3月,苏成林找到一家钓鱼网站为药物做网站打广告,完成了“天津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网站制作。
点击这家子虚乌有医院的网站,患者便可看到:坐堂名医,某药业公司生产的系列名药介绍。网站还给这些药物虚构了国家批准文号国药准字编号,同时不时弹出对话框,提供在线咨询服务。
在准备工作就绪后,苏成林开始对外宣称自己是山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著名哮喘病专家,经他多年临床经验,研制出一种无毒无害的“特效中药”。
就这样,从昔日在街头叫卖馒头的小贩到著名哮喘病专家,苏成林只用了几个月的时间。
“冒充权威医疗机构、夸大宣传,号称‘包治百病’是网络销售假药的典型特征。”吕晓华说,网络销售假药一般都会“自戴高帽”。
同时,通过调研,检察机关发现,以往在销售假药中经常被采用的上门推销与发小广告相结合的推广方式已经逐渐被淘汰;随着网购的兴起,近年来,通过建立网站并利用网络销售假药的情况越来越常见。
“违法成本低,违法收益大,消费者维权成本大,维权收益低。这就是互联网上假药横行问题的根源。”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向《法制日报》记者剖析说。
海淀检察院的检察官还发现,除了诸如苏成林等个别假药商建立专门网站推销“产品”外,更多的制假者是利用互联网对“药品”的疗效和功能作虚假宣传,吸引消费者上钩。
“假药广告在网络上蔓延主要是通过几大门户网站,这些网站收了造假企业的钱,会对系统进行设置,提供搜索服务。假设消费者以某一疾病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就会出现一些医院和药品的名称。而这些刊登广告的网站,往往不审查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刘俊海说,关于网络广告存在争议,“有的网站说自己提供的不是广告,是搜索服务。但如果说搜索不是广告,网站却也向这些企业收取了费用。这是网络广告问题亟待解决的致命争议,目前法院的判决、工商局的处罚也有不同的意见。我个人认为,即便是搜索服务,不是广告,也应就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不能不通过审查就收取企业费用。”
据刘俊海介绍,目前国家工商局专门就网络广告监管办法成立了课题组,在起草网络广告监管办法,“上述问题就是其中一个核心问题,如果假药广告被遏制住了,或者让那些对网络广告真实性和发行不进行审查的网站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网络环境就会干净很多”。
重许可轻监管是根源之一
“量刑过低,使得制售假药‘有贩毒的利润而无贩毒的风险’。”2012年以来,《法制日报》记者曾参与过多起假药案件的调查报道,诸如上述论调屡见不鲜。
“生产、销售假药案件成本极低,利润空间大。”吕晓华对记者说,在海淀检察院承办的张某销售假药案中,每盒假避孕药的进价是4.5元,销售价格高达20元,利润巨大。在假药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判定假药的危害程度很困难,经常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档。在违法成本与收益相比较低的情况下,驱使行为人铤而走险,触犯刑律。
由此,在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看来,加大处罚是遏制假药泛滥的有效途径。
可喜的是,我国在这方面已向前跨了一大步。
“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将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危险犯’变成了‘行为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向记者介绍说,这一改变,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侦办制售假药案件来说,降低了相关行为的入罪“门槛”;对法院来说,在量用罚金刑时,也无须受“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这一条款的限制。
“制售假药的犯罪行为之所以猖獗,是由于其犯罪成本低,收益高。制售假药者即使受到行政处罚,也可以更换门面、品种继续做。但如果运用刑罚手段使嫌疑人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制售假药者的违法犯罪行为。”西城检察院检察官说。
但与此同时,处罚的前提——药品监管却饱受诟病。
“目前对药品的行政执法重点多停留在对药品经营、流通证照的审批层面,而对假药违法行为的监管却难以顾及,其中表现为相关职能部门对药品原材料及医药器械在市场上的流通监管不力,使得被告人能轻易获得制药材料及封口机等制药器械,为被告人制作假药提供了便利。”吕晓华说。
对此,刘俊海提出,原材料、专业的医疗设置和器械是制造假药必不可少的工具,应当严格监管,“目前药品监管中存在懈怠、懒惰和不作为,甚至不排除个别地方的药监部门和造假企业有利益同谋的行为。有些地方部门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一方面认为受害者大部分都发生在外地,而企业上缴的税收却留在本地。另一方面考虑到制假企业需要雇佣工人,为当地创造了就业岗位”。
“不仅仅是药监部门,在整个的行政管理中,存在一种倾向——重许可,轻监管。监督的缺位是现在假药泛滥的主要原因之一。”王敬波说,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监管部门的设置。很多地方的部门,尤其是县级政府,药品监督并没有成立专门的机构,很多都是跟食品合在一起;第二,监管的力度也比较薄弱;第三,监管机构设置不全面,不能覆盖所有的地方,加之很多地方又有选择性执法的现象存在,于是监管缺位、不处罚就进一步造成了假药的泛滥。
“目前药品管理法正在修改的过程当中,应将更多处于模糊地带的违法行为纳入监管的领域当中。现在药品行业日新月异,但是监管工作是滞后的,法律责任涵盖的内容是不全面的。很多违法行为由于法律涵盖不全面,处于灰色地带,因此在查处过程中会处于一个无法可依的状况。”王敬波说。( 记者赵丽 实习生孙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