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卧铺客车之所以存在安全隐患,并非全然由于其安全设计存在某种缺陷,而主要在于其营运方式本身就充满着危险因素。该类客车主要承担跨省、长途的客运功能,由于是跨地域,交通管理部门往往难以对其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责,客车在离境之后所发生的超员、超速等违法情形无法得到及时制止。又由于卧铺客车大多是夜间行驶,司机疲劳驾驶的可能性大为增加,道路交通法所规定的强制休息条款、交通部所推行的停车休息制度,实际上都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卧铺客车的服务对象大多是跨区流动的低收入群体,他们的安全意识和维权能力都很有限,遇到客运方出现安全违法问题时,往往无法做出适当的制止行动。更由于客运企业管理基础薄弱、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卧铺客车这一客运方式先天就打上了隐患烙印。
查明“8·26”事故的具体原因、对伤亡者做出良好的善后,这些工作都非常重要。但国家有关部门更应该从同类事故中吸取教训,深入研讨长途客运的安全预防规则。比如,卧铺客车有无必要逐步退出市场,在退出之前,又应采取怎样的严格安全监管。对跨地域的夜间公路客运,如何遏制司机疲劳驾驶和超速驾驶问题,对已经暴露的安全隐患实行何种预警机制。此外,危险品运输车辆的事故预防同样也要升级。对于运行在全国道路上的三万辆卧铺客车而言,任何制度上的漏洞和管理上的疏忽,都可能是悲剧的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