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通报制度”
按照工作方案,武汉市将由市公安局、文明办等部门对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团级以上部队及大中小学校公务车交通违法情况进行通报,对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的单位取消其文明单位评选资格,影响恶劣的由监察部门追责;对个人私车违法及行人路口乱穿乱行等行为,抄告其单位或社区进行通报。
今后,湖北武汉市民出门要“小心”了:行人乱穿马路、私家车违法行驶,这些交通违法行为都将被抄告单位或社区通报。
在近日召开的第四次“城管革命”工作推进会上,武汉市政府确定,下一阶段将聚焦交通秩序管理和整治,将交通秩序纳入“城管革命”考核。会上,武汉市公安局副局长、公安交管局局长李顺年称,该市将建立违法通报制度,个人私车违法及行人路口乱穿乱行等行为将被抄告单位或社区进行通报。
将个人交通违法通报单位或社区,新规甫一公布就引发了社会的热议。有人质疑这不是依法行政、会增加行政成本且起不到优化交通秩序的作用;也有人认为,这种利用“面子”心理进行变相处罚的方式,对轻微违法无用也无必要。
相关部门出台这样的“新规”是出于何种考虑?《法制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采访。
交通秩序困扰“堵城”武汉
目前,武汉市城区面积500多平方公里,车辆保有量达70万辆,交通秩序不尽如人意。
在“城管革命”工作推进会上,武汉市长唐良智认为,交通秩序混乱不全是道路不够的问题,还有交通管理水平以及人、车行驶不规范的问题,“否则至少可提高30%的交通效率”。
在推进会上,李顺年宣读了《关于开展“城管革命”交通秩序整治攻坚战的工作方案(讨论稿)》,称武汉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至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管革命”交通秩序整治攻坚战。
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内新增2000个视频监控点严控违法行驶,对二环以内的交通信号控制路口加装倒计时信号灯,对设置不合理、不规范的交通设施进行全面清理和完善。
李顺年称,为建立交通秩序整治长效管理机制,该市将建立以区为主的责任制、违法通报、曝光追处、举报奖励、考核通报等五大制度。
其中最吸引人眼球的,莫过于“违法通报制度”。按照工作方案,武汉市将由市公安局、文明办等部门对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团级以上部队及大中小学校公务车交通违法情况进行通报,对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的单位取消其文明单位评选资格,影响恶劣的由监察部门追责;对个人私车违法及行人路口乱穿乱行等行为,抄告其单位或社区进行通报。
这一新规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又将如何落实?带着这些问题,《法制日报》记者分别联系了武汉市城管局和市公安交管局。
武汉市城管局称,工作方案是“大城管”的一个组成部门,制定和执行均由交管部门负责。
武汉市公安交管局新闻发言人陈骥在电话中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他本人没有参加此次会议,具体情况并不了解,将向该局局长了解情况后给予回复。但截至发稿时,《法制日报》记者没有收到任何回复。
据了解,交通秩序一直是困扰“堵城”武汉的大问题。今年6月28日晚,武汉市举行的第二场电视问政就曾聚焦交通秩序问题,李顺年曾在现场接受市民代表有关交通秩序管理的提问。
“违法通报”遭市民质疑
为管好交通,由有关部门将个人交通违法抄告单位或社区进行通报,到底有无必要?
在武汉某单位上班的黄小姐认为,将个人交通违法抄告单位有点荒唐。“我骑车确实违法过,但有时是被逼的。有的非机动车道,不是成为停车位,就是被公交挤占,或成为司机避堵的超车道。有时为了赶时间,我只好走机动车道了。”她说。
见到陈先生时,他正将自己的银白色私家车停在武汉市中山公园外。“通报单位?我觉得有点小题大做了。再说了,这是私人的事,跟工作单位有什么关系?影响了公司形象也不好。”陈先生说。
听《法制日报》记者介绍了交通违法抄告新规,一位正在路边小餐馆吃饭的面包车司机显出一副无所谓的表情:“武汉交通本来就不怎么好,路也乱。照这个规定来说,那违规的人简直太多了。估计逐个通报也不实际。”
“通报社区怎么弄得过来啊?难道骑车带个人什么的,还要登记社区住址?再说了,社区那么大,谁又认识谁啊?这个应该没什么用吧?”一位骑黑色电动车的中年男子接连反问。
记者查阅有关资料发现,武汉市并不是首个将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单位或社区的城市。
2011年9月9日,河南省郑州市城区综合交通管理办公室、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20家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秩序管理优化城市交通环境的若干意见》(郑交管办[2011]84号)规定,机动车驾驶者、非机动车驾驶者及行人违反交通法规的,在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同时,要动员其参与文明交通志愿者工作,协助维护交通秩序两小时,并由公安交警部门告知其所在单位(社区);单位(社区)首次出现本单位(社区)人员违反交通规则的,必须负责指派两名交通志愿者于10日内到指定地点协助维护交通秩序两小时;单位(社区)拒不落实的,由市畅通办进行通报,并在新闻媒体曝光。
据了解,郑州这一措施出台之后,也曾引发社会热议。
专家称通报行为于法无据
“公民享有受到社会正当评价的基本权利,不能因为一点小错或过失就要承担有损个人尊严的后果。”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祝捷认为,很多轻微的交通违法信息,从某种意义上讲属于公民个人隐私范畴,只要没有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任何人不能采取任何方式侵害隐私权。
祝捷指出,这种动不动就抄告单位或社区的做法,反映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思维方式还停留在“旧单位”时期,没能适应新的社会转型期的要求——现在很多人都是“社会人”,并没有一个单位依附。
“法治社会最重要的是对个人的尊重,把个人权利放在首位,按照法律规定对个人进行处罚就行了。现在还采取‘让大家嘲笑、社会批判’的方式,只能说是旧思维传统在作怪。”祝捷说。
那么,这种将个人交通违法行为抄告单位或社区的做法,是否于法有据?
在祝捷看来,武汉市这一新规中更类似于“一种新的处罚”或“一种新的送达方式”。
“作为一种新的处罚,那要考虑武汉市政府的文件或规章是否有权设定。从现有规定来看,武汉市的行政规章只能设定一定数额的罚款。”祝捷指出,作为一种新的送达方式,则只能归到“公告送达”类,而我国行政处罚法对“公告送达”是有严格限定的,除非不能直接、邮寄或留置送达时才能采取。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孙丽娟则认为,新规定执行起来需要很多的人力、物力,无形之中会增加很多行政成本;此外,新规执行若没有强制措施,也许短时期内有效,但难以坚持下去。
本报记者胡新桥
本报见习记者刘志月
本报实习生张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