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嫌犯体内酒精含量超醉驾点4.4倍
警方到达现场时,满嘴酒气的肇事者歪倒在驾驶座上,已醉得下不了车了。经过数小时醒酒后,警方才弄清楚这名醉驾者的身份:张某,34岁,在漯河市某私企打工,家住该市长江路某小区。
据调查,当天中午,因延安、郑州等外地的同学来看他,盛情的张某摆下酒宴,与另外2人共饮了1瓶高度白酒,从中午12时一直喝到下午近3时。酒宴刚撤,好客的张某又开车带同学到一家KTV唱歌,一直唱到晚上近8时,总共消费了24瓶啤酒。“在歌厅喝完第一打(12瓶)啤酒时,我还有印象,之后咋走、咋开车出事的,我一点儿也想不起来了。”张某说。
经检测,张某血液中的乙醇(酒精)每100毫升含量为352毫克。“达到80毫克,就是醉驾,已涉嫌刑事犯罪,他是这个起点的4.4倍。”干河陈公安分局副局长陈立军告诉记者。多名漯河交警大队负责人告诉记者,张某体内的酒精含量,在近年来该市所查获的醉驾者中最高。
后果:涉嫌危害公共安全
昨日,干河陈公安分局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检察机关报请逮捕张某。“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的刘文奇律师告诉记者。据悉,这是“醉驾入刑”后漯河市首例涉嫌此罪的酒后肇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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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致人死亡被判死刑
2008年12月14日中午,成都某公司员工孙伟铭为人祝寿席间大量饮酒。餐毕,孙伟铭驾车与一辆轿车发生追尾后逃逸。车行至成都卓锦城路段时,孙伟铭驾车先后撞向对面正常行驶的四辆轿车。据了解,该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财产损失5万余元的严重后果。
2009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级法院对此案宣判:孙伟铭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情节恶劣且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