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方认为,院方收治邱先生过程中的诊疗均符合医学常规,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院方对邱某不应承担监护之责。院方代理人邵律师认为,首先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住院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是治疗精神病的医疗机构。其次医院与患者家属双方合同约定,患者的监护职责仍由家属承担。再次,造成患者跳楼自杀身亡后果的发生,系患者在其疾病的作用下,家属未尽监护职责所致,与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判决:法院判决,由于被告精神病医院管理上的不作为,与邱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对邱死亡后果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鉴于邱从门诊楼坠落前由其家属陪护的实际,故可以相应减轻医院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院方担主要责任(70﹪)。最终判决精神病医院赔偿邱家属284727.2元。
法官李晓理介绍,医院在与家属签订的住院合同书中虽约定“患者住院期间,其监护权不发生转移,仍由其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医院不承担监护义务”,但该条免除医院责任、加重患者一方责任的规定为格式条款,应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