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儿童节期间,家暴儿童再次引起社会关注。近期,本报记者调查北京多家小学的数百名孩子,发现打工子弟学校的孩子成为家暴的“重灾区”,儿童受家暴存在难察觉、难介入、难干预的困境,亟待专门立法完善。(6月4日《新京报》)
儿童遭受家暴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归结起来,根本原因还在于成人将孩子作为私有财产而认为可以随意处置,忽视了孩子作为独立个体生命的权益,包括生命权、人权、平等权等。加之,孩子本就是社会中最弱势的群体,往往更容易遭受成人的侵犯。譬如,去年曾发生蓄意报复社会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就将报复的对象锁定在幼儿园孩子身上,而原因只是由于孩子比自己弱小。
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制止层出不穷的恶意伤害孩童的案件?根据报道,一些人认为,家长对孩子施暴是家务事,外人不好插手。在许多人看来,打骂孩子是家长的天然权力,外人的干涉是对家长权力的剥夺。此外,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也有管教之责,打骂孩子正是管教孩子最直接有效的方式。事实上,这种思维方式恰恰是忽视孩童个体权利的表现,“管教”稍加改变就成为家暴,变成对孩童的直接侵犯。
事实上,儿童遭受家暴绝不是家务事。孩子是社会的未来。据报道,许多小时候遭受家暴的儿童长大后会变成施暴者,这表明“儿童家暴”影响范围已经超出家庭范畴。我们无法想象,在一个施暴者横行的社会中,孩子会得到最有益的成长。
保护孩童即是维护弱势群体,即是社会正义的体现。这一方面需要健全儿童权益保护的司法体制。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维护青少年权益,婚姻法等法规定不得虐待家庭成员,未成年人受伤害需要监护人或亲属向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举报,问题是当伤害未成年人的行凶者变成监护者或亲属时,他们会“自我举报”吗?此外,施暴者所受惩罚较轻,很难产生威慑作用。在国外,严重者可以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而国内却并没有这些相应的处罚。
另一方面,需要扩大社会干预能力。在一些国家,如果孩童受到监护人的侵犯,社会上有诸多团体和个人会对其予以干预。而在我们这里,检察院甚至不受理社会团体对施暴者的举报与起诉,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保护孩童的基本权益是社会必须履行的责任,特别是对待家暴,更不该仅限于道德的谴责与监护人的自律。没有对家长行为的有效规范与约束,所谓的“管教”实际上距离家暴仅一线之隔。如果社会将孩童遭受家暴仅看作是家务事,后果只能是让孩童受到更大的伤害。
[作者:戈海]
[作者:戈海 编辑:刘丽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