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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河津干部薛新民篡改档案伪造履历遭警告后升局长

2012-05-23 08:33:21 来源: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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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假高手反被提拔重用

  对于年龄和学历等问题,薛新民曾于2008年和2010年两次向组织上做过情况说明。

  记者从薛新民2010年《关于几个问题的情况说明》中了解到,薛本人承认自己的出生日期是“1967年9月20日”,他写道:“自己确实生于1967年9月,有我父母和姐姐及两个弟弟年龄为证。

  他解释说,“参加工作后,在入党等有关资料中用过1963年出生。当时,主要考虑,怕年龄小机关人员多,加之年年名额有限竞争不到。2002年因为户口年龄太大,是1963年出生,怕在工作中受影响,自己一时错误决定由原来户口年龄1963年出生改为1969年出生,比实际年龄小了两岁。”

  关于学历问题,薛新民解释说:“参加工作后,学历和文化修养一直是困扰自己的大事。”但他坚持自己拥有专科和本科学历。

  他说,1995年通过报名参加了西安财经学院专科函授学习两年,所学专业是市场经济,取得专科证书。1999年报名参加西安国际商务进修学院的本科函授学习,两年后取得了本科证书,所学专业是法律。

  他还补充道:“2008年我本人在有关问题的情况说明中,关于在西安国际商务进修学院的脱产学习是错误的,现予以纠正。”

  2008年,运城市委组织部通过媒体公示的拟选拔在职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到省直机关任职的初审合格报名人员中有薛新民。到了2009年12月,河津市推荐县级干部候选人时,时任僧楼镇党委书记的薛新民又榜上有名。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举报人向记者透露,闻此消息,他十分愤怒,尽管此前薛新民年龄、学历造假的问题已经被在网上公开举报,但一直没有引起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重视,于是,他们几个举报人又向山西省纪委进行了举报。2010年1月14日,省纪委联合运城市纪委前往河津市调查,经查,所举报情况基本属实,省纪委责令运城市纪委作出处理意见,运城市纪委对薛新民作出了“严重警告”的处分决定。

  河津市纪委一位副书记向记者证实,薛新民的问题不是河津市纪委查处的,而是运城市纪委查处的,当时给了“严重警告”的处分决定,现已过了处分期。

  今年2月份,河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又审议通过了河津市市长提请的人事任免议案,任命薛新民为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

  5月15日,记者在河津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找到薛新民。待记者出示了相关采访手续并说明来意后,薛新民对记者说,他的问题组织上已经做过调查并有了处理结论,他本人不便说什么,他认为这些属于个人隐私,不想对外透露。他说,他是组织上的人,建议记者找组织上了解情况。

  事实上,薛新民档案材料中的年龄、学历问题漏洞百出,只要看一下就能发现,他所在的单位、当地的组织部门、纪检部门为何对此熟视无睹?

  在河津市,记者先后到河津市委宣传部、河津市新闻中心、河津市纪委、河津市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采访,但都被婉言拒绝。

  记者又找到运城市纪委,虽然联系了几位负责人,但等了两天时间也没有被安排采访。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当“具有良好的品行”,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依法惩处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7月还专门出台了《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法治周末记者任东杰发自山西河津)

[作者:  编辑:刘丽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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