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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许霆一审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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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1日,在广州打工的许霆到广州市商业银行一台ATM机提款,发现提款1000元账户才扣1元。之后,许霆召来朋友郭安山一起提款,许先后提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
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潜逃一年落网。2007年11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许霆的违法所得17.5万元发还广州市商业银行。此事经媒体披露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热议。
许霆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2010年7月30日因表现好假释出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