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需走法律途径
北京四惠律师事务所庄清忠律师建议,业主收房时可选择有资质的验房机构帮助验收房屋,当发现房屋质量问题时,业主应首先通过建委进行行政调解,倘若无法与开发商达成一致意见,则建议走司法途径,通过起诉开发商楼房质量不合格,由法院指定权威鉴定机构,鉴定结果的合格与否决定了业主是否有权拒收房屋。
庄清忠律师认为,开发商关于“介绍新客户成功即免一年物业费”的口头承诺是有效的,业主倘若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这一承诺属实,双方就应照此约定执行。在收房流程中,双方应遵从房屋买卖合同,先验房收房,办理完交房手续之后再签物业管理合同,并处理物业费、暖气费等事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庄清忠建议,业主如想就开发商的广告宣传欺诈行为进行维权,应搜集开发商的所有前期宣传资料,先到当地工商局举报开发商的广告欺诈行为,当工商局就此作出相关处罚后,可到法院进行起诉。庄律师同时表示,就此前接触过的案例而言,由于开发商宣传资料中的印刷品难以证明出处,广告欺诈行为取证较难,业主在维权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
知名维权专家舒可心则认为,契约社会中,购房者应特别关注合同条款,无论是房屋质量问题还是物业维修问题,均应参照相关合同的违约条款,并借助政府公权力约束。他建议购房者对自己的法律知识不要过分自信,理性的方式是在购房过程中适当咨询律师。毕竟购房属于几十万乃至上百万的大宗交易,倘若为了节省法律咨询费、验房费而令自己陷入长期的维权纠纷,期间付出的时间成本、诉讼成本将难以估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