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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小学老师发"校信通"组织自驾游 一家长途中猝死

2012-05-10 09:27:54 来源: 中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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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一:本案家长在“自驾游”中死亡学校有责任

李俊阳(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研究生):笔者认为,本案的学生家长突然在“自驾游”中死亡,与学校有责任,理由如下:一是本次活动的召集者和组织者为该校的老师,而非其他人;二是学校没有从实落实上级的要求和本校的管理制度。虽然该校有制度和教育局有外出活动须经报批、备案的要求,但是没有落实在行动上,等于学校主观上有重大失误;三是召集者和组织者没有尽到过细责任。多人多车集体“自驾游”应当说麻烦较多,责任重大,一切可能会发生的注意事项和预防措施都应考虑到。但是,随队者有心脏病都没弄清和不知道就上路,不能不说是个大缺陷;四是召集者和组织者收了学生和家长的费用;五是此次“自驾游”通知是学校老师使用“校信通”发出的,让家长有理由认为是学校组织的活动。

意见二:本案家长在“自驾游”中死亡学校没有责任

王东明(郑州高新区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之所以笔者持这种观点的原因有三:其一,此活动是学生家长自愿拼团、自驾出游的个人行为。出发前家长自愿签订了自驾活动安全协议书,确认“此活动属于五一假日期间,家长自行发起的、实验小学不负任何安全及赔偿责任。”为此,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一旦成立就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其二,本案猝死的那位家长属于完全责任能力人,对自己患有心脏病不宜爬山的情况应当考虑到,也就是压根就不该去。其三是最主要的,是学校持反对态度并有制度规定的,即要求“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校外活动,必须在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报批、备案。”第四,本案个别老师不请示不汇报,不经批准擅自用学校 “校讯通”向学生家长发“自驾游”信息,只能说明学校制度不严,不能证明本次“自驾游”是学校的意志。

[作者:孙静 通讯员 郑州高新区法院 董正平 陈晓菲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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