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5月1日电(记者 岳德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明确给出了“四大通道”,让村民自治组织成员“庸者下”。
记者1日从浙江省民政厅了解到,这“四大通道”分别包括:
一是规定职务自行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和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二是降低罢免“门槛”。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有选民过半数投票,并经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通过。罢免提起和通过的“门槛”比原来明显降低。
三是规定辞职承诺。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竞职时承诺的辞职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辞去职务。
四是健全辞职程序。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村民委员会在三十日内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并公告。
浙江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重新修订公布的这两部地方性法规强化了对村民自治组织成员当选后履职等行为的约束,有效解决“能上不能下”的问题,畅通了其退出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