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国际劳动节之际,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劳动者维权五大典型案例,法官以案说法并提醒,广大劳动者应高度重视社保缴费、二倍工资时效、加班约定、工资标准取证等方面的维权技巧。
——社保缴费平时要关心
【案例一】蒋某1993年到甲厂工作,2010年蒋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发现甲厂未按其实际工资缴纳养老保险,遂起诉甲厂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提示:根据目前的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给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且不能补办起诉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以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造成损失为由起诉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者应当在退休前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二倍工资有时效
【案例二】范某2008年5月到乙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10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范某申请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2008年5月-2011年10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乙公司则抗辩已过了仲裁时效,法院认为范某的请求已于2011年5月经过仲裁时效,判决驳回范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应当从用工之日起第2个月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11个月,仲裁时效为二倍工资计算终了之日起1年。用工超过12个月,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已建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不再计算二倍工资。劳动者若要主张二倍工资,应当及时行使权利。
——工资标准要取证
【案例三】张某起诉丙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双方为张某的工资标准发生争议,张某认为自己的工资为底薪2000元和绩效奖励1500元,提供了证人证言和劳动合同,丙公司则认为公司一直效益不好,没有发过绩效奖励,张某的工资只有2000元,并提供了张某签字的工资表。张某认为基本工资和提成是分开发放,丙公司没有提供完整的工资表,张某对此说法没有提供证据。法院最终以统计局发布的社会同行业平均工资结合当事人陈述确定了张某的工资标准。
法官提示:对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原则上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劳动者应在平时领取工资时注意收集证据。
——加班约定要注意
【案例四】袁某到丁厂从事加工工作,与丁厂签订了劳动合同,经常周六加班,后袁某向法院起诉丁厂支付加班工资,丁厂则称合同中约定了每月工资1500元中包含了周六加班工资200元,法院认为1500元扣除200元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该合同约定应为有效,遂驳回了袁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了解企业日常加班情况,并对加班工资进行充分协商。
——工作岗位要明确
【案例五】夏某到戊集团公司工作,戊集团公司在全国多个城市开设有分公司,在本市区县设有多个生产部门。夏某最初在公司办公室工作,一段时间后,便被调到生产部门,夏某不适应,后又被调往外地。夏某不愿到外地公司报到,遂被戊集团公司以违反公司纪律为由开除。夏某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戊集团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法院判决驳回了夏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结合自身情况约定具体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否则很容易被企业频繁调动而被迫辞职。(朱薇 梁婷)